展览会——凡是标明具体时间、地点和名称的每一次展览活动,即算做一个展览会。每个展览会又可称为一个展览会项目。其名称可以是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等多种形式。
商贸类展览会——凡是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商贸性目标为主的展览会,即为商贸类展览会。
公益类展览会——除商贸类展览会以外,以展示成就、公益宣传、公众教育等为主要目的,或者根据政治、外交等方面需要举行的专门性展览会,为公益类展览会。
展览会面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已经广泛使用的称谓,“展览会的面积”即指展览会“毛面积”。所谓“毛面积”就是展览会所使用的展览场馆的面积。一般情况下,“毛面积”也是展览组织者向展馆租用的全部面积。而“展览会的展出面积”即指展览会“净面积”。所谓“净面积”是指在展览期间用于参展商展出的面积和展会公用的面积。以上“毛面积”和“净面积”均有“室内”、“室外”之分。
规模以上的展览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既有文件的规定,凡“展览会的展出面积”(即展览会的“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算作“规模以上的展览会”。其他即为一般展览会。
国际展览会——国外(含海外)参展单位(参展商)净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会净面积20%的展览会项目可以称为国际展览会。但如只有国内和台、港、澳参展单位(参展商)的展览会,则不能算作国际展览会。对于展出中外合资产品的参展商面积,可算作上述比例之中。
专业展览会——专业展览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以其展品所涉及的类别范围进行区分。一般来说,展品范围在国民经济统计类别中第一类别各单项之内(譬如: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 制造业等)或在第二类别各单项之内(譬如:C-7.专用设备制造业、C-19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等)的展览会可以称为专业展览会。譬如:农业展览会、机床展览会、文具展览会等。专业展览会可以是定期、连续举办的,也可以不定期举办。
综合展览会——综合展览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展出多个专业展品的展览会,即为综合展览会。
展览场馆——举办展览会活动的固定场所即为展览场馆。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也包括在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会议中心、酒店等场所范围内专门开辟且固定用于展览活动的场所。
展览场所:临时或偶尔举办展览活动的地方可称之为展览场所。譬如:常年展销中心或专业市场不能算作展览场馆,但可以叫展览场所。
展览业收入——“展览业收入”由“展览组织者收入”和“展览场馆的收入”两部分组成。“展览组织者收入”指的是通过销售参展面积、参观门票、展会广告等获得的收入,以及得到的商业赞助和政府部门用于购买展会操办、服务资金等。
“展览场馆的收入”是指展览场馆通过出租展览场地以及组织展览会或其他商业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展览场馆的年利用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有各次展览会租用的面积总和,除以展览场馆全部“可供展览面积”与365(天)的乘积,即为展览场馆的年利用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展览场馆的年利用率=各次展会租用面积总和÷(展馆全部可供展览面积×365)×100%
展览会的参观人数、人次——在展览会开幕期间,如果进行观众的逐个登记,则所有进入展览会现场参观的单个人员数字之和即为展览会的参观人数;如果没有进行观众逐个登记,则是以人次为单位的。这都需要在提供数据时予以明示。
展览公司——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列出“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的公司即为展览公司。
展览服务公司——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列出“举办展览会、展销会”,而列出提供与展览会相关的服务,诸如展览的装修、搭建、运输、信息、统计、广告、印刷、宣传、媒体等服务的公司即为展览服务公司。
组展机构——展览公司以外从事组织展览会活动的各种单位、机构等都称之为组展机构。
展览从业人员——与展览业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中的职工统称展览从业人员。这些人员一般即是展览公司、展览服务公司、组展机构和展览场馆等单位内工作人员。
附加概念:
标摊(标准展位)——国际上统称为3x3标准展位或3x2展位,即9平米或6平米的展示空间。
效果图——通过高科技手段与人工设计表现具体的事物或产品的一种图形。
布展期——通称为展览或会议在举办之前现场施工布置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