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食用妻子买来的河豚鱼干中毒身亡后,丈夫家属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对3名家属的诉请不予支持。
李小芳与刘克义系再婚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日上午,李小芳在南汇区新场镇农贸市场向摊主俞金富买了一条河豚鱼干,刘克义食用后中毒身亡。2006年2月,南汇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摊主俞金富有期徒刑8年。
事后,李小芳、死者父亲刘金生、死者与前妻的子女刘磊和刘莉四人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俞金富、农贸市场共同赔偿52万余元。经法院判决,确定合理经济损失为40.6万余元,俞金富、农贸市场分别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死者亲属自负30%责任。
今年5月,刘金生、刘磊、刘莉又诉至法院,称李小芳明知河豚鱼干有毒仍买给刘克义吃,在他中毒后又延误抢救时间,李小芳具有过错,30%的民事责任应由她一人承担。
李小芳则辩称,丈夫死亡是俞金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此前法院判决“原告方应自负30%民事责任”指的是四人而不是自己一人,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三人和被告李小芳都是刘克义的近亲属,也是法定的赔偿权利人,是自负上述30%责任的共同主体。李小芳对刘克义的死亡虽具过错,但过错性质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且过失行为发生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正当需要的过程中,故李小芳不应在亲属内部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