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该产品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建军正在销售由第二被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该产品不仅使用了与蒙牛“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蒙牛“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蒙牛“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持续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认定蒙牛“酸酸乳”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决被告董建军、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蒙牛“酸酸乳”是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司法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