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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隐蔽生产经营违法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25

        1、案情介绍  

  1995821日,辽阳市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巡回监督过程中,发现某塑料制品厂生产一次性饮料杯的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将近到期,于是通告该厂法人代表及时更换卫生许可证。该厂法人代表述说本厂因资金不足、销路不畅等困难,已不准备继续生产,要求将库存一次性饮料杯销售完毕,不再继续办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根据该厂实际困难,且库存饮料杯已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卫生监督员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同意其继续销售至卫生许可证到期之日止。

1996215日,市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春节期间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厂产品仍在市场销售。经了解,该厂夜间生产,白天销售,并未真正停止生产经营。根据上述情况,市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检查。

1996223日,市卫生监督机构派监督员到该厂向法人代表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在监督笔录中记录了违法事实。该厂法人代表仍拒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经市卫生监督机构合议,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该厂罚款人民币4900元的行政处罚。该厂法人代表在接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而是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各级领导,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企图不缴纳罚款。

1996315日,该厂在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满15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鉴于上述情况,市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对该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迫使其缴纳罚款人民币4900元。此案正式结案。

     2、专家分析  

这是一起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隐藏生产经营案。辽阳市卫生监督机构能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立案调查,取得证据,并最终得以查处。纵观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却在行政处罚方面有值得商榷之处。

某塑料制品厂生产一次性饮料杯,按《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这些规定确立了生产一次性饮料杯的企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卫生许可证。某塑料厂虽然在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期间生产的一次性饮料杯已经检验合格,但是在超过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所生产的一次性饮料杯却未经权威检验机构检验就在市场上销售,显然是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卫生监督机构催促其换发即将到期的卫生许可证,当事人却以种种借口推拖,以隐蔽的形式继续生产经营达半年之久。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是未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换发而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均视为无证经营的违法活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为“予以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本案只对当事人作出4900元的罚款,而没有追究违法所得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取缔”一项,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罚款后,是容许其继续生产,还是要求某塑料厂尽快补办卫生许可证,作者没有交待。这是本案的缺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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