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两名食品为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时发现,该市富华花馄饨馆将牌匾更改为富华小吃部,并在经营项目上超出了原来许可项目单一品种经营馄饨的范围,私自上熘炒菜。2名卫生监督员下达了密卫食监字(95)第2101093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为:立即停业,将该店牌匾更改为富华馄饨馆,与卫生许可证相一致,经营品种按许可项目按单一品种经营馄饨,不得上熘炒菜;或者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型饭店管理办法》规定,将灶房改造成完全符合小吃部标准,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该店主表示同意按要求更改牌匾。可事后该店主在未停业的情况下一拖再拖,最后故意将牌匾改为富华馄饨小吃部,继续扩大许可范围上熘炒菜。2名卫生监督员于1999年12月8日再次检查时提出,富华馄饨小吃部的牌匾仍然与许可证不相符,经营品种仍然超出许可范围。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及《黑龙江省中小型饭店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下达了密卫食罚字(95)第21010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令其立即停业,收回原富华馄饨馆卫生许可证。但业主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蛮横地纠缠;无视卫生监督机构所作的停业处理,仍扩大许可项目继续营业。
1995年12月15日,2名卫生监督员携带相机,录音机等取证工具,欲对该店实行强制停业,控制幌及炊具,该店主不同意,发生争执。该店主与其妻子以及两名服务员一起对两名卫生监督员进行围攻,欲抢相机,录音机等取证工具,被围观群众拉开,市卫生监督受阻。两名卫生监督员向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汇报了上述情况。领导非常重视,认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罚》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本市第一起严重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案,一定要处理好,并查阅了监督文书,经讨论合议,决定进一步深入现场,了解调查核实。1995年12月20日,邀请市电视台,市公安局治安科协助卫生局执法。来到现场后,发现该店有顾客正在用餐,餐厅挂有菜谱,主副食品种齐全;冰箱,厨房内发现有牛肉、猪肉、鸡、鱼、各种蔬菜、米、面、冻水饺、煮熟的米饭等成品、半成品、原料等;厨师正在灶房内炒回勺牛肉、蚕蛹。还发现正在上岗的2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给顾客用的餐具及备用餐具均没消毒。在这次检查过程中,该店主又对卫生部门的领导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以上事实电视台均录了像。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在场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经过和议下达了密卫食罚字(95)第21011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违法事实:1该店私自更改牌匾,扩大经营项目,无视密卫食罚字(95)第21010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证继续营业;2捏造事实,以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3两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4给顾客用的餐具及备用餐具均没消毒。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与下列行政处罚:1立即停业;2合并罚款3000元。该店主在现场监督笔录上签了字,但仍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公安局治安科警察针对该店主及其妻子捏造事实,诽谤卫生局领导及12月15日围攻卫生监督员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对其进行拘审。店主之妻拒绝在传票上签字,以心脏病被气犯为由倒在床上不起来,公安局及卫生局领导提出用我们的车送其去医院也遭到拒绝。致此公安治安科警察放弃对店主之妻拘审,仅将店主刘某带到公安机关。摄于公安机关的威慑力,店主刘某承认了全部阻碍公务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与警告,当日释放。但刘某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于1995年12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6年3月1日,密上市人民法院公开对这其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密山市卫生局对原告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得当,处罚主体正确。但在宣布判决前,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密山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做出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由原告主动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给与的处罚。
2、专家分析
本案例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令其立即停业收回卫生许可证的问题,二是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决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