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1月22日讯(YMG记者徐睿) 吴先生买了一袋6.5元的火腿肠,吃完之后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上吐下泻。近日,经福山工商部门调解,销售者为变质的火腿肠赔偿吴先生2000元。
15日晚,吴先生在烟台福山门楼镇一个小超市购买了一袋10支装的某名牌火腿肠。回家后,吴先生吃了两根,不久便出现恶心、呕吐、心慌等食物中毒症状。次日晨,吴先生稍有好转,忍痛前往附近诊所就诊,后转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吴先生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遭拒后向福山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人员现场查看,发现该火腿肠虽未过保质期,却明显变质,不但有霉斑,而且发出一股臭味儿。后经查明,火腿肠变质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保存不善所致。
19日,经烟台福山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组织调解,消费者和超市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销售者一次性赔偿给吴先生商品货值10倍的赔偿65元,医疗费600元,误工费1335元,三项合计共2000元。
在此,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变质食品且销售者知情的情况下,不但有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获得十倍赔偿的权利,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销售者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而且这些费用不仅限于消费者本人,还包括因问题食品受害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