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购买的“海王牛初乳营养粉”并非是纯牛初乳,消费者高先生以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为由,将销售方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和厂方深圳海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高先生的诉求。
去年8月4日和7日,高先生先后从百盛购物中心购买了海王牛初乳儿童配方粉和海王牛初乳营养粉各1罐,价格分别为205元和190元。高先生诉称,产品外包装上的配料栏写明配料为“全脂奶粉、葡萄糖、牛初乳”等,但他咨询相关部门后得知,牛初乳不得添加其他乳制品及任何物质,否则不得称之为牛初乳粉。因此,高先生认为“海王牛初乳”的称谓是一种明显的误导和欺诈行为。此外,产品外包装上的“海王牛初乳”的字号要比“营养粉”的字号大,也会误导消费者。多次与海王公司联系未得到“说法”,高先生将销售方和厂家告到法院,要求百盛公司退还购物款395元并赔偿误工费500元,要求法院判令海王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庭审中,百盛公司辩称,海王产品是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标准生产的,且有国家备案资质,公司已尽到了审核的义务,因此不承担任何后果。
海王公司也不同意高先生的诉求。海王公司辩称,高先生购买的营养粉是以牛初乳粉为主要原料之一、经过配方化的营养品,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全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在产品的包装上对产品名称、配料等已明确标示。海王公司还称,“在销售中公司从未以‘海王牛初乳粉’来标称和宣传产品,所有零售商处在销售时都展示有产品实物,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涉案产品的包装,认定百盛公司、海王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海王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并未单纯注明是“海王牛初乳”,且已列明配料成分,“海王牛初乳”与“营养粉”之间字号大小的差异也没有达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地步。(记者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