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临界”,商家到底该不该出售?近日,市民王先生在中山区某大型超市买了袋鸭肫肝,等回家后竟发现保质期只剩一天了,可找到商家理论,却被对方拒绝。
9月13日,王先生到中山区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当时,他看到很多人在抢购一种名为“十三香鸭肫肝”的食品,因为上面写着“清仓处理,买一送一”的字样,王先生便跟风买了一份。可回家后,他无意中发现鸭肫肝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竟是“2007年9月15日”,保质期为一年,也就是说,过了第二天,这袋鸭肫肝就要过期了。他随即向该超市去电质疑,可对方工作人员却称他们并没有卖过期的食品。王先生认为,商家对这类即将过期的食品应该下架,或者尽到提醒义务,可对方却表示不清楚,最终事情也没能解决。
其实,王先生的事情并非个案。近日,市民刘大爷晚上去超市买了一根火腿肠,可回家后竟发现商品就在当天到期。晚上8点买的火腿肠,晚上12点就得吃完?气愤的刘大爷找到商家理论,对方却表示“我们这不是促销商品,是在除清商品,即对近日到期的商品进行降价处理,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
然而,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就已发出《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提出,销售者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中山区消协消保科的丁科长,丁科长表示,消费者购买了“临界”食品(尤其是预包装食品),商家应予以退货,若无法退货,则要进行降价处理。现在不少商家采取的都是后者,对此,商家应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但该《意见》本身不具强制性,还是要靠商家自律。他同时提醒市民,选择“特价”食品一定要谨慎,看清楚商品的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