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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诉讼案件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与职业打假现场应对策略”专题研讨会

培训时间: 2017-08-09 至 2017-08-11结束

培训地点: 南京市  具体地址会前一周给通知

培训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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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培动态都知晓

培训简介

 二、培训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适用常见问题解析与执法要点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与执行相关问题解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解

(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解读

(五)行政相对人的确定;

(六)从行政复议角度看投诉举报处理

(七)投诉举报案例交流与探讨

(八)如何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九)广告法解释适用疑难解读

(十)互联网广告法律适用解读

(十一)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

(十二)案例解析与交流答疑。

授课老师

 主讲专家:

适合对象

各级食药监监管人员、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法务部;质量部;销售部;公共关系部;市场部及相关律师协会等工作人员。

培训费用

2500元/人(含会议期间午餐费、资料费、证书费、学费等) 报名3人以上(包含三人)优惠价格2000/人

其他信息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牵动公众的敏感神经,稍有风吹草动,便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职业打假人也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究竟职业打假人行事作风有何特点,企业及行政机关又当如何妥善应对,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

20175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为何骤然兴起?

职业打假人惯用手法有哪些?

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市场秩序不规范下企业如何防控?

食品、药品企业将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与索赔?

监管部门目前的艰难应对?

法治环境下企业如何实现突围之路?

为帮助广大企业应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敲诈勒索等现象,进行全面系统分析与应对,我单位特定于20170809-11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诉讼案件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与职业打假现象应对策略”专题研讨会,该班旨在通过“法规要点讲解—全员参与研讨—专家着重点析”的方式,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剖析,使学员掌握法律法规难点与执法原理,切实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及依法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请你单位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QQ:2848935414
电话:18153529010
邮箱:meeting7@www.sqrdapp.com

声明:

①食品伙伴网将行业会议培训信息展示于本平台,仅供您搜索。由于会议/培训的不确定性,有关报名等详细情况请自行联系组织方或主办方进行核实。
②会议与培训等相关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完全归其培训机构或主办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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