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全程电子化办理和电子证书发放进程。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告知承诺先证后核制度,并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店许可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鼓励小餐饮店按照“阳光餐饮”工程建设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小作坊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类别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
申请小餐饮店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对面积不足60㎡的小餐饮店申请生食类与热食类、冷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类制售项目复合经营的,要谨慎许可。
第八条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申请书(表);
(二)申请办理小餐饮店许可的,还应根据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操作流程等文件。
第九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主体业态、食品类别及名称(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由SP(“食品”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编号、2位区编号、2位街乡镇(街道)编号、小餐饮店6位顺序编号、1位校验编号(小作坊4位食品类别编号、3位顺序号)。
第十二条发放《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以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小作坊生产场所迁出原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应向迁入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申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小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店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示30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小食杂店备案表;
(二)经营场所平面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积);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备案部门对小食杂店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发放《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
备案部门应在小食杂店办理备案时主动告知其应具备的食品经营条件、需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
小食杂店取得《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后应当在备案卡载明的事项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