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文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将其他产品名称、设计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误导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蜜饯食品,命名为“红参脯”,并在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这样的产品名称和图案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是人参。
添加维生素C的糖果标示“该产品与三个橙子所含的维生素C量相当”,是对产品的事实描述,把糖果中维生素C含量这一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维生素C进行对照,具有直观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解;但如果标示为“该产品相当于三个橙子”属于对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糖果与“三个橙子”的营养成分含量一致。
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山寨食品)
此条款应与“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结合理解和运用。
问题/示例
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 3.6
标准条文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条文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要求,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增加3.6条款内容,本条款是对食品标签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不得宣传的内容。
可以参考以下两点界定某食品是否标注或暗示保健作用或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食品(含保健食品)是否标注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一是看标签上是否有涉及人体器官名称、图形或者疾病名称,比如:明目、预防癌症、清肺、护肝、补脑等;二是文字描述是否会使消费者认为该种产品具有预防、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如:提神、清热解毒等;又如:“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使消费者认为该种食品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
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可以参考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进行判断。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1.增强免疫力功能;2.辅助降血脂功能;3.辅助降血糖功能;4.抗氧化功能;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6.缓解视疲劳功能;7.促进排铅功能;8.清咽功能;9.辅助降血压功能;10.改善睡眠功能;11.促进泌乳功能;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功能;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20.祛痤疮功能;21.祛黄褐斑功能;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23.改善皮肤油份功能;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25.促进消化功能;26.通便功能;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示例:
食品包装标签上采用文字描述介绍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打“擦边球”。例如:①“天山雪莲饮品”描述介绍“养气、养颜、养血功效”。②“盐焗鸡爪”描述介绍“软化血管,美容,鸡爪中含有四种蛋白质成分,能够有效抑制高血压。”③“红枣膏”描述介绍“《本草纲目》记载:红枣性温、味甘、无毒,能补脾养胃,健运中气”。
包装标签上印制人体器官图形,使消费者产生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联想。
GB7718 3.7
标准条文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条文理解
本条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附着或结合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附着或结合牢固的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消费者可以直接获取食品标签的信息。
示例:
将食品标签放在食品储运包装里,让零售商自己去贴。
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部分标签信息印在合格证上,将合格证置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内部,与食品直接接触。如: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用不干胶单独补贴食品生产日期。
说明产品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不在此条约束之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不应分离约束的是生产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从时间点来说,其终点应该在销售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可分离。
GB7718 3.8
标准条文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条文理解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装饰性的文字可以使用艺术字。
本条所指商标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拼音”是指汉语拼音,拼音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汉语拼音拼写时应遵循《汉语拼音方案》。
少数民族文字是指蒙语、藏族和满语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但对大小无要求。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外文”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外文。中文与外文有对应关系的标签涵盖两种情况:一是除中文外同时标示一种或多种外文;二是原始标签为外文,后加贴中文标签。
在国内生产的、非供应中国境内市场的食品标签上的外文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中文繁体标签可参照本条执行。
示例:
使用了外文或繁体字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拼音或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GB7718 3.9
标准条文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
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条文理解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
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
2但小于等于35cm
2时,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当标签上使用斜体时,计算字体的垂直高度。判断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时,原则上,汉字高度以同一字号字体中的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判断为准,不以结构扁平的独体字、包围或半包围结构的汉字判断。
问题示例:
利用热缩膜制作的标签,在设计时未将字符适当放大,造成成品标签热缩包装后字符高度缩小达不到标准要求。
GB7718 3.10
标准条文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即当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作为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最小销售单元是指销售时不再拆分的计价单元。可以是一件预包装食品,也可以是几件预包装食品的组合。
“含有不同品种”是指销售单元包含多个独立包装食品时,每个独立包装的内容物不同。此时,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
“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此时,外包装的标签也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标示。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应按GB 7718-2011的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识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例如一个生产厂家的不同品种预包装食品的组合,可只需标示一次。当来自不同生产商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成一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分别如实标示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商信息,并同时标示该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包装时的生产商信息。作为赠品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可以标注“赠品”、“非卖品”等类似字样。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应对非食品进行标示,明确其非食用。
如内含的独立包装不可单独销售,可不对独立包装进行分别标示,仅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标签内容,建议明示“不得进行拆零销售”。内含多件散装食品的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应按GB 7718-2011规定进行标示,其内的小包装食品是否标示和如何标示上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组合装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应与内含的每件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签标示不一致,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生产日期标示为180天,内包装标签生产日期标示为半年。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雷竞技百科 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非食品包装标示应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SB/T 10514-2008《食品用脱氧剂》标准规定,产品内包装(单片小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并印有醒目的“不可食用”字样或警示图标。铁系脱氧剂应印有“不可微波” 或意思相近字样。如月饼包装中的干燥剂(脱氧剂、保鲜剂)。
GB7718 3.11
标准条文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条文理解
本条也是对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是3.10的补充条款,是针对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情况做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应首先保证外层包装表面标示内容的完整性,内包装是否标示由企业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即消费者在购买时充分阅读外包装表面文字图形符号就可以获取应知悉的信息。
当外包装物为透明材质或镂空等形式时,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或可以通过改变组合包装内预包装食品的位置而清晰地识别内包装上的标示内容时,则可以无需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上已经标示的内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装情况,还有些预包装食品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如常见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这类外包装在销售场所容易被消费者开启,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启外包装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并且在了解内包装标示内容后,外包装能够恢复开启前的状态,也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易于开启指在封口处没有不干胶或其他的封口措施,可以直接打开,并且重新盖上后不影响二次销售。
礼盒易于开启,外包装上可不再重复标示
常见问题:
外包装不易开启、不能透过外包装或通过改变组合包装内预包装食品的位置清晰地识别内包装上标示的内容,而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