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文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应遵守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广告法》中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商标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应符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关于“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的解答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标准没有涉及,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要求的条款,也应该同时遵守。
卫健委或其他部门相关公告
示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告要求。根据标准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 10 号)的附件中规定:使用蛹虫草的食品,“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3.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签除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外,还要符合该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要求。
示例:
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产品标签应标示加工工艺和产品的原产国。
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品》要求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白酒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可随意更改该警示语,但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如标示为“过量饮酒危害健康”“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均属于不规范)。
GB/T29602-2013《固体饮料》规定,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如果配料表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来源蛋白质,则应标示其比例。
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蛋白质含量,如: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其他,如: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4.应符合有关部门的通知、批复、复函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以及省、市相关部门针对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通知、批复、复函,可以参考执行。
GB7718 3.2
标准条文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的雷竞技百科 要求。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容易对标签的内容进行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的文字、图形清晰、醒目是为了便于识读;持久是为了保证在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会脱落。
常见问题:
1.产品包装背景及底色没有鲜明的对比度,产品相关信息难于辨认和识读。
2.生产日期“易除抹、易脱落”。喷码打印的生产日期油墨附着力小,用抹布、棉球蘸少许卸妆水、酒精或稀释剂可以轻易擦除,有的甚至直接用指甲就能刮掉。
GB7718 3.3
标准条文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用语、图案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深奥难懂的术语或形容词。
“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是指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
“贬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
“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宣称“纯天然、无污染”。污染无处不在,只不过轻重不同,如果“纯天然、无污染”没有科学依据,就违反了食品标签的科学性原则。
“无添加”“零添加”等字样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妖魔化”食品添加剂,暗示“有添加剂就是有害”,有贬低其他含添加剂食品的意思。《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
示例:
2021年4月3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事由,处罚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40万元(琼市监处[2021]19号)。
一种包装饮用水在标签标示“世界上最好的水”“常饮此水,永葆健康”等内容,就属于“贬低其他食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神丹、神仙等属于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GB7718 3.4
标准条文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条文理解
1.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选用食品名称,真实地标明食品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真实地标示营养成分,真实地介绍食品的特性。
食品标签已经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食品标签真实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虚假”是指设计、制作食品标签不实事求是,在标签上给出了虚假、错误的信息;
“夸大”是指故意夸大某项事实或功能;
“使消费者误解”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是指在标签上标示的文字、图形,导致消费者误会食品的真实属性等。
示例:
产品明明是“机器制造工艺”却标注“纯手工”工艺。
某类食品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不得添加防腐剂,而生产企业在该类食品的标签上标示本产品不含防腐剂。
果汁含量仅为10%的果汁饮料,却命名为“**果汁”等。
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但是标签上标示了该种配料的名称。用水、白砂糖、麦芽糊精、柠檬酸、蜜桃香精、维生素A和维生素C配制的果味型饮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的果肉,却命名为“蜜桃汁”。
有极少的特殊情况除外,如:广东的鲍鱼酥是南方消费者熟知的产品,因为形状像鲍鱼而取名,并非添加鲍鱼。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但是标签上标示了该种配料的实物图。如:在植物蛋白饮料标签上画一头真实奶牛图片。使用苹果香精生产的软糖,未添加任何苹果汁和苹果肉却命名为“苹果软糖”,并在标签上使用真实苹果照片。
卫计委关于GB 7718-2011问答第十一条说明确,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当编制或审核食品标签时,标签上的图片存在使人误解的情况,可以在标签上图片下方加注“图片仅供参考”等类似文字加以解释和说明。如:糖果标签有葡萄等水果,应文字补充葡萄味仅供口味识别。
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在原质检总局“关于征求《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的第二十二条有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者”新鲜“字样的”。后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发布后删掉了这条。但是因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规定食品标识有不得标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的规定,所以,虽没有法规明确规定,但标注“新鲜”仍旧有较大风险。
两种产品例外:
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T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第1号修改单中明确:“以水果为原料,通过机械方法直接制成的为原榨果汁即非复原果汁,其中采用非热处理方式加工或巴氏杀菌制成的原榨果汁为鲜榨果汁。”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标签上作为食用方式说明或起装饰作用而使用的图形。
示例:
调味品标签上可附加烹调菜谱,菜谱往往会有调味料中所不含的食物原料图案,不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误导等。
3.“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往往体现在食品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把真实属性名称标示得很小、与背景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食品的名称。
示例:
“橙汁饮料”、“酸牛乳饮料”,其中“橙汁”、“酸牛乳”字号明显大于“饮料”的字号,且“饮料”的字色与底色相近,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这些食品是“橙汁”、“酸牛乳”。
“芝麻香油调和油”,其中将“芝麻香油”标示的特别明显,将:调和油字号标示的特别小,或者远离“芝麻香油”这个名称;或者“调和油”的字体颜色与底色特别相近,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该食品为“芝麻香油”。
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因包装工艺,例如采用热收缩膜包装而造成的字符大小略有差异,不属于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