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
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
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编制说明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月9日
附: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