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二、条文理解
1、适用:
(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标准4.1要求,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标准4.2要求,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2、不适用:
散装食品标签;
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
现制现售食品标签。
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