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我国现行转基因标识制度以及相关修订的内容。
一、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非常重视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已建立了一套严格规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监管制度。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标识、生产、经营和进口等方面进行了管理。原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配套法规。
二、我国现行转基因产品标识要求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按目录定性强制标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标识目录,对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定性标识。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此外,2015年原农业部发布《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也明确规定,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本次《征求意见稿》也拟明确“对我国未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生物,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三、转基因产品由定性改定量标识的因素分析
随着全球转基因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不断推进,转基因生物及产品的标识管理更加受到关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都会增加管理和检测成本,因此各国在设置阈值时都会充分考虑本国农业发展现状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转基因标识阈值的设置,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无关,主要是保障社会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知情选择权利。
定量标识是国际上通行的监管规则,全球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实行定量标识,按照阈值进行管理。例如欧盟采取定量标识制度,规定所有产品中凡转基因成分≥0.9%的必须标识。美国为5%;韩国为3%。也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实行自愿标识制度,如阿根廷、中国香港等。
目前,我国采用定性按目录方法来确定强制性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须标识。行业专家指出,设定转基因生物标识阈值3%,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也符合我国“大国小农”的现实国情。如果阈值设置过低,一方面会提高检测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会带来种植管理和隔离管控等投入大幅增加,不利于我国小农户为主的种植主体。若新规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将从定性标识转变为定量标识。
四、其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根据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修改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更好地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同时加强和完善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例如,棉花是我国已批准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植物之一,已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业种植,但现行版本并未包括棉花作物加工成的棉籽油,将其纳入管理目录进行标识,适应了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展,也满足市场和法规的需求。
转基因作物的立法与监管对于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和有效监管,可切实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实行标识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标识阈值,既可规范相关产品生产与销售行为,促进贸易发展,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