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索证索票,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市场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也会要求出示。也就是说,如果平时索证索票检查时合格,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你就不需要担心。
二、食品经营者怎样才能依法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免责条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款,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査验等义务
首先,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前面已经说了怎么做,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本条,还要注意这个“等”字。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不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逐款查验、记录、保存外,还要履行与查验相类似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维护清洗校验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执行停止经营、通知、召回的义务。
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规定,都视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可免责。(但这些制度相对履行进货查验还要容易,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和记录)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项的举证义务归于食品经营者。
即经营者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如果不能拿出相关证据,则不能免责。
同时另一方面,若消费者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则同样不能免予处罚。
(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四)其他
1、免予处罚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2、免予处罚的情形: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免责: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
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
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3、此处“免”掉的是行政处罚的责任,并非免除民事责任。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