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生活区域和场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级安监或保卫部门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3、掌握消防工作情况,保证资源;
4、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5、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3、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消防隐患的整改;
5、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
6、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部门(项目)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并作好检查记录、签名存档、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2、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5、用火、用电;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
8、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9、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部门(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部门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部门(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消)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资源配备
仓库、办公区、车间、修理间配备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和防火砂、水池;
生产场所配电盘、变压器、电气设备等易燃易爆物设置灭火器;
运输车辆、空压机及各种大型机械、设备配备专门型号的灭火器;
办公区、职工生活住宅区、食堂等生活设施等须配置灭火器材;
较大型的油库、危险品库、加工厂等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应设计供水系统和专用管道,消防栓、消防泵、消防沙、消防水池配备足够的消防带、钩、斧、桶及灭火器,并设置醒目的警示(告)牌。
第十四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部门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等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五条 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损坏和挪作他用,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防火专项检查或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要注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合理布局、分部位置、配置数量、方便急用、完好有效、检验标准日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1、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二十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七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前,应当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演练后,作好相关记录。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5、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册;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