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情况概述:目录仍然为三十三大类,没有变化,名称稍有改动:
速冻水产制品改为速冻调制调制水产制品
第六类:果、蔬汁饮料改为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三大类:3.3酱类改为3.3酿造酱
重大改变:每个产品种类进行了更细致的描述,具体到每一个小类的定义。用词更为严谨,又不失理性,部分“不少于”修改为“约”
类别 |
产品分项 |
条款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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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加工品 |
1.小麦粉 |
1.3检验依据 |
增加 :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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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增加: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3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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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检验要求 |
增加: 偶氮甲酰胺 (a.限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抽取的样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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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米 |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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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面 |
3.2产品种类 |
挂面定义修改为 挂面是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碳酸钠或面质改良剂或其他辅料,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悬挂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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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挂面定义修改为 普通挂面是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为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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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花色挂面定义:花色挂面是在小麦粉的基础上,添加了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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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手工面定义为:手工面是以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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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粮食加工品 |
4.3检验依据 |
增加: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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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 修改为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米粉、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和米粉制品样品量不少于 500g,其余类别食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2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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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检验要求 |
检验项目中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增加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限定(b. 限餐饮服务中食品以外的、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非定量包装的热处理即食食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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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1.食用植物油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花生油、玉米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 6个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 3 个完整包装样品混合均匀后,扦取不少于 3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修改为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花生油、玉米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约3L(kg),且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 3 个完整包装样品,每个包装中扦取不少于 1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混合均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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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单位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时,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2L(kg)样品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将至少1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修改为 “在餐饮单位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时,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约 2L(kg)样品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将约1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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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用动物油脂 |
2.4.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L(kg),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3 个完整包装中抽取不少于1.5L(kg) 样品,混合均匀后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修改为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约 1.5L(kg),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2 个完整包装中抽取约 1.5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混合均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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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检验要求 |
表2-3食用动物油脂检验项目中 “注:a. 除鱼油之外的产品检测。” 修改为 “注:a. 鱼油仅产品明示标准有要求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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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用油脂制品 |
3.4.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取出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且不少于1.5L(kg);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抽样数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2L(kg)。” 修改为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取出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的样品,约1.5L(kg);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抽样数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约2L(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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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包装食品(≥5L/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1.5L(kg),不少于 4 个包装。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抽样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50mL(g)” 修改为 “大包装食品(≥5L/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约1.5L(kg),不少于4 个包装。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约250mL(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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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 4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50mL(g)。” 修改为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 4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约250mL(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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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检验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再进行限定“a. 除粉末油脂之外的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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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味品 |
1.酱油 |
1.3检验依据 |
删除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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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检验项目 |
大肠菌群 检测方法删除GB/T 4789.3-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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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 项目不再限定“依据标准为 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时,仅餐桌酱油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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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增加限定“b. 零添加产品需考虑发酵本底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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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醋 |
2.2 产品种类 |
“食醋包括固态发酵食醋和液态发酵食醋”,不包括“配制食醋”等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修改为 “食醋包括固态发酵食醋和液态发酵食醋,不包括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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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检验项目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增加限定“b. 零添加产品需考虑发酵本底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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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酿造酱 |
3.2产品种类 |
“酱类产品包括黄豆酱、甜面酱、豆瓣酱等酿造酱。” 修改为 “酿造酱是以谷物和(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产品包括黄豆酱、甜面酱、豆瓣酱等酿造酱。 豆瓣酱是以红辣椒、蚕豆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小麦粉等为辅料,经酿制而成的调味品。如:郫县豆瓣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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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酿造酱、豆瓣酱的定义进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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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 6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400g。” 修改为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 6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400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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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检验项目 |
氨基酸态氮和大肠菌群限定由“a. 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酱,判定依据为 GB 2718,其他酿造酱(如以辣椒、蚕豆等为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豆瓣酱等),判定依据为产品明示标准和雷竞技百科 要求。” 修改为 “a. GB 2718 仅适用于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酿造酱,其他酿造酱(如以辣椒、蚕豆等为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豆瓣酱等),限产品明示标准或雷竞技百科 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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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味料酒 |
4.2产品种类 |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修改为 “调味料酒是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不包括未添加食用盐或香辛料的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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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检验项目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增加限定“ b. 需考虑发酵本底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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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辛料类 |
5.2产品种类 |
“香辛料调味油包括辣椒油、花椒油、胡椒油、芥末油和其他香辛料调味油。” 修改为 “香辛料调味油是萃取或添加香辛料植物或籽粒中呈味成分于植物油的香辛料制品。包括辣椒油、花椒油、胡椒油、芥末油和其他香辛料调味油,不包括芝麻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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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定义,强调了芝麻油不属于香辛料调味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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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包括八角、桂皮、胡椒、孜然、茴香、咖喱粉、姜粉、蒜粉、五香粉、十三香、香辛料酱(芥末酱、青芥酱等)等。” 修改为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是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香辛料调味品(香辛料调味油和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除外),包括八角、桂皮、胡椒、孜然、茴香、干姜(粉)、白芷、山奈、月桂叶、咖喱粉、蒜粉、五香粉、十三香、香辛料酱(芥末酱、青芥酱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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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详细的定义和部分香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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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检验依据 |
增加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 450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70 粮谷中 486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 208 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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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1L(1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 L(kg))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 4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1L(1kg)。” 修改为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预包装和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1.5kg。其余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L(1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 L(kg))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 4 个包装,总 量不少于 1L(1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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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修改为 “预包装和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余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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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6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检验项目 |
增加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沙门氏菌 b,并限定沙门氏菌”b.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生产的预包装即食香辛料用 GB 29921 判定,2022 年 3月 7 日(含)之后生产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用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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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7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检验项目 |
增加丙溴磷 a、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a、多菌灵a ,并限定这些项目(a. 限 2020 年 2 月 15 日(含)之后生产的且 GB 2763 有限量规定的香辛料品种检测。),增加沙门氏菌,并限定(b.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生产的预包装即食香辛料用 GB 29921 判定,2022 年 3月 7 日(含)之后生产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用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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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新增) |
丙溴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多菌灵项目,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763-2021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0 年 2 月 15 日(含)-2021 年 9 月 3 日之间的产品按 GB 2763-2019 判定。当采用 GB 2763-2019 判定时,注意应选用与其配套的检测方法,如多菌灵应参照 GB/T 20770 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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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包装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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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固体复合调味料 |
6.2产品种类 |
增加鸡粉、鸡精调味料产品定义为:“鸡粉、鸡精调味料是以味精、鸡肉或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食用盐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品用香料,经混合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包括鸡精、鸡精调味料、鸡粉、鸡精粉、鸡味调味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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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体调味料定义由“其他固体调味料包括蒸肉粉、烧烤腌料、排骨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菇精调味料等。”修改为“其他固体调味料为鸡粉、鸡精调味料以外的固态复合调味料,包括排骨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菇精调味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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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检验依据 |
增加: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BJS 201802 食品中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和蒂巴因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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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其他固体调味料检验项目 |
增加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阿斯巴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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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
增加“2.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检测方法需根据判定标准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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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7.2产品种类 |
增加”辣椒酱是以鲜辣椒或干辣椒为主要原料加工而制成的酱状食品。包括红辣酱、剁椒酱、辣椒酱、辣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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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检验依据 |
增加GB 5009.2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 GB 5009.2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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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修改为”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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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检验项目 |
7.5.1.1 表3-10 蛋黄酱、沙拉酱检验项目 增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二氧化钛 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增加限定”a.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13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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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表 3-11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检验项目 沙门氏菌增加限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13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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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检验项目 增加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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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液体复合调味料 |
8.3 检验依据 |
删除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删除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删除SB/T 10337 配制食醋 增加GB/T 21999 蚝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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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检验项目 |
8.5.1.1蚝油、虾油、鱼露检验项目 氨基酸态氮检测方法修改为GB/T 2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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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 其他液体调味料检验项目 删除总酸(以乙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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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增加2.氨基酸态氮检测方法需根据判定标准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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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用盐 |
10.2产品种类中特殊工艺食用盐定义 |
”特殊工艺食用盐是指经特殊工艺制成的食用盐,包括竹盐、雪花盐、鱼籽盐、钙盐等。“修改为”特殊工艺食用盐是指经特殊工艺制成的食用盐,包括竹盐、雪花盐、鱼籽盐等“删除”钙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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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肉制品 |
1.预制肉制品 |
1.5.1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检验项目增加铬(以 Cr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项目减少铅(以 Pb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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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腌腊肉制品检验项目减少镉(以 Cd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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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肉制品 |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酱卤肉制品和熟肉干制品抽样量从不少于2.5kg改为不少于1.5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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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
发酵肉制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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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
酱卤肉制品检验项目增加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减少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取消了注:限预包装食品检测、限牛肉预包装食品检测、限罐头工艺食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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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 |
熟肉干制品检验项目增加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减少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取消注:限预包装食品检测、限牛肉预包装食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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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 |
熏烧烤肉制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减少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取消注限预包装食品检测、限牛肉预包装食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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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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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新增)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仅限预包装食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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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新增) |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仅限预包装食品 及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食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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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新增)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项目,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发 酵肉制品及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发酵肉制 品均需检测。其他熟肉制品仅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牛肉制 品及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牛肉制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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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新增) |
商业无菌项目仅限罐头工艺食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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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新增) |
致病菌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13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生 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食品按 GB 31607-20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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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乳制品 |
1.液体乳 |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L)“ 修改为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其中灭菌乳,不少于 6 个包装;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不少于 7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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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一份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2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 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修改为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灭菌乳一份 5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 样品;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一份 6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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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液体乳(发酵乳)检验项目增加山梨酸及其钾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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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注c.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19302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依据 GB 299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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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乳粉 |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9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 修改为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 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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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9 个包装的,一份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2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3 个包装的,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修改为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6 个包装的,一份 5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3 个包装的,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备份样品 (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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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4.4.2.1 炼乳、奶油、干酪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5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 分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密封。每一个小包装数量不少于 200g,不少于 9 个包装。“ 修改为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7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5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 分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密封。每一个小包装数量不少于 200g,不少于 7 个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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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9 个包装的,一份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2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5 个包装的,一份 3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2 个包装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修改为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7 个包装的,一份 6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5 个包装的,一份 3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2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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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 奶片、奶条等 |
预包装食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7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密封。每一个小包装数量不少于 100g,不少于 7 个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 7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100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一份 6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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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包装需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产品 抽样要求参照预包装食品,样品总量不少于 500g,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五分之四为检样,五分之一为备样。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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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 |
其他乳制品(奶油)检验项目增加了脂肪,减少了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了注:b.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19646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依据 GB 299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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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
其他乳制品(干酪、再制干酪)检验项目增加了注:a.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25192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99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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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 |
其他乳制品(奶片、奶条等)检验项目增加了沙门氏菌。增加了注:预包装产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预先包装需 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产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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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饮料 |
1.包装饮用水 |
1.5.2 |
饮用纯净水检验项目增加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增加注: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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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其他类饮用水检验项目增加了三氯甲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增加注: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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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检验项目 |
蛋白饮料检验项目减少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13 判定,生产日 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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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茶饮料 |
5.5.1 检验项目 |
茶饮料检验项目增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减少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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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方便食品 |
5.2检验项目 |
调味面制品检验项目增加三氯蔗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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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饼干 |
5.1 检验项目 |
饼干检验项目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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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注:预包装食品及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 散装即食食品检测。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13 判定,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按 GB 31607-2021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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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罐头 |
5.1 |
畜禽肉类罐头检验项目减少铅(以 Pb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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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水果类罐头检验项目增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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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蔬菜类罐头检验项目减少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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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食用菌罐头检验项目增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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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冷冻饮品 |
5.1 检验项目 |
冷冻饮品检验项目增加阿斯巴甜、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减少阿力甜、脂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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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注:d.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29921-2013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e. 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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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速冻食品 |
1 速冻面米食品 |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2.5kg)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生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熟制品约 3/4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修改为“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非即食速冻面米食品(玉米面米制品除外)抽样数量不少于 1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非即食玉米面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即食速冻面米食品(即食玉米面米制品除外)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9 个独立包装,即食玉米面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3kg,且不少于 9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2.5kg)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非即食速冻面米食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 即食速冻面米食品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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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检验要求 |
检验要求分类由“水饺、元宵、馄饨等生制品”改为“速冻面米生制品”,“包子、馒头等熟制品”改为“包子、馒头等熟制品”。 速冻面米生制品检验项目增加黄曲霉毒素 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面米食品检测。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 判定,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食品按 GB 31607 判定。 速冻面米熟制品检验项目增加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 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面米食品检测。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 判定,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食品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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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速冻调理肉制品 |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非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非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 品;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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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检验要求 |
速冻调理肉制品检验项目增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注:a. 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检测。 b. 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检测。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 判定,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食品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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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非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即食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非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 样品;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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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检验要求 |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项目增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减少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注:注:a. 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b. 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预包装食 品按 GB 29921 判定,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食品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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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非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即食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非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 样品;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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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检验要求 |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项目增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减少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注:注:a. 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b. 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后的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预包装食 品按 GB 29921 判定,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食品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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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速冻水果制品 |
6.5.1 检验项目 |
速冻水果制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a. 限即食速冻水果制品检测。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即食预包装食品 按 GB 29921-2013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即食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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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
1 膨化食品 |
1.5.1 检验项目 |
膨化食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a. 产品明示标准为 GB/T 22699 的非定量包装食品不检此项。d. 预包装产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并按 GB 29921 判定。e. 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产 品检测并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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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薯类食品 |
2.5.1.1 |
干制薯类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b. 预包装产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并按 GB 29921 判定。c. 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并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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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
冷冻薯类检验项目减少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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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 |
薯泥(酱)类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b. 预包装产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并按 GB 29921 判定。c. 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并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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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 |
其他类检验项目增加注:a. 即食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29921-2013 判 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b. 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限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并按 GB 31607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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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糖果制品 |
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减少抽样要求“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00g。”、“非定量包装食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 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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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
1 茶叶 |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
应抽取生产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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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茶叶检验项目 |
增加毒虫畏、氯酞酸甲酯、灭螨醌、甲氧滴滴涕、特乐酚。减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胺磷、茚虫威、唑虫酰胺。修正注:注:b. 限 2021 年 9 月 3 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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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
生产日期在 2020 年 2 月 15 日(含)至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2763-2019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763-2021 判定。并应选用与判定依据配套的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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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2.5.1.2 代用茶检验项目 |
增加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减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增加注:b. 限 2021 年 9 月 3 日(含)之后生产的枸杞(干)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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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酒类 |
2 黄酒 |
2.5 检验要求 |
黄酒检验项目增加氨基酸态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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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啤酒 |
3.5 检验要求 |
啤酒检验项目增加原麦汁浓度,减少警示语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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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制酒 |
6.5 检验要求 |
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检验项目减少糖精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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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蔬菜制品 |
5.1.1 |
酱腌菜检验项目增加亚硝酸盐(以 NaNO2计),减少三氯蔗糖、纽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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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蔬菜干制品检验项目减少糖精钠(以糖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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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其他蔬菜制品检验项目增加糖精钠(以糖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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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水果制品 |
5.1.2 |
水果干制品检验项目增加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吡虫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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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5.1 检验项目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项目增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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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蛋制品 |
5.1.2 |
干蛋类和冰蛋类检验项目增加铅(以 Pb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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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食糖 |
5.1.2 |
绵白糖检验项目增加干燥失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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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赤砂糖检验项目增加干燥失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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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红糖检验项目增加干燥失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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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水产制品 |
5.1.1 |
藻类干制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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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检验项目减少N-二甲基亚硝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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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盐渍鱼检验项目增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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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检验项目增加沙门氏菌,减少N-二甲基亚硝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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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检验项目增加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减少金黄色葡萄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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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其他水产制品检验项目增加铅(以 Pb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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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
5.1.2 |
粉丝粉条和其他淀粉制品检验项目减少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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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糕点 |
1 糕点 |
1.5.1 检验项目 |
糕点检验项目减少富马酸二甲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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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粽子 |
3.5.1 检验项目 |
粽子检验项目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减少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增加注a. 预包装食品及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检测。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13 判定,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预包装食品按 GB 29921-2021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按 GB 31607-20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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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豆制品 |
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发酵性豆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5kg,即食预包装、即食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少于 11 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除发酵性豆制品以外的类别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6kg,即食预包装、即食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2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发酵性豆制品样品总量不少于2.5kg,即食预包装、即食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少于 11 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除发酵性豆制品以外的类别样品总量不少于 1.6kg,即食预包装、即食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发酵性豆制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除发酵性豆制品以外的类别抽取样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0.4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发酵性豆制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2.5kg,除发酵性豆制品以外的类别样品数量不少于 1.6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发酵性豆制品约 1.5kg(即食预包装、即食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为检验样品,不少于 1kg(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除发酵性豆制品以外类别的即食预包装、即食非定量包装食品约 3/4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他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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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蜂产品 |
4 蜂产品制品 |
4.5 检验要求 |
蜂产品制品检验项目减少大肠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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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1.5 检验要求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检验项目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k.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10769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9921 判定。l. 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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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养补充品 |
3.5 检验要求 |
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品和运动营养食品检验项目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i.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22570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9921 判定。j. 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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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品检验项目增加金黄色葡萄球菌。增加注:g. 生产日期在2021年11月22日之前的产品按GB 31601判定,生产日期在2021年11月 22日(含)之后的产品按GB 29921判定。h. 限生产日期在2021年11月22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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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5.1 检验项目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检验项目增加企业标准/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雷竞技百科 指标。增加注:j. 仅限于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检测。k. 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29922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9921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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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
5.1 检验项目 |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检验项目增加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碳水化合物、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比值、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二十二碳六烯酸(22:6 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 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 烯酸(20:5 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金黄色葡萄球菌。 幼儿配方食品检验项目增加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碳水化合物、金黄色葡萄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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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餐饮食品 |
5 检验项目 |
发酵面制品(自制)检验项目增加备注:a. 带馅儿的发酵面制品,检测时需要去馅儿,留皮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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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检验项目增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减少线虫幼虫、绦虫裂头蚴。增加注: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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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自制)检验项目增加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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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食用农产品 |
1、畜禽肉及副产品 |
1.3检验依据 |
检验依据增加GB/T 20755 畜禽肉中九种青霉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 781 号公告-4-2006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 1025 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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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减少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4253 出口动物组织中抗病毒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4519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利巴韦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 560 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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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猪肉检测项目 |
增加呋喃它酮代谢物,猪肉检测项目减少利巴韦林。 备注减少b. 磺胺类(总量)项目至少包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甲 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喹恶啉 (磺胺喹沙啉)、磺胺嘧啶,如检出其他磺胺药物残留,一并计入磺胺类(总量)并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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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牛肉检测项目 |
增加青霉素,牛肉检测项目减少四环素。 备注减少b. 磺胺类(总量)项目至少包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甲 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喹恶啉 (磺胺喹沙啉)、磺胺嘧啶,如检出其他磺胺药物残留,一并计入磺胺类(总量)并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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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羊肉检测项目 |
增加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羊肉检测项目减少铅(以 Pb 计)、金霉素。 备注减少b. 磺胺类(总量)项目至少包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甲 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喹恶啉 (磺胺喹沙啉)、磺胺嘧啶,如检出其他磺胺药物残留,一并计入磺胺类(总量)并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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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其他畜肉检测项目 |
增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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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鸡肉检测项目 |
增加金霉素,鸡肉检测项目减少金刚烷胺。 备注减少b. 磺胺类(总量)项目至少包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甲 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喹恶啉 (磺胺喹沙啉)、磺胺嘧啶,如检出其他磺胺药物残留,一并计入磺胺类(总量)并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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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鸭肉检验项目 |
增加磺胺类(总量),减少呋喃它酮代谢物、金刚烷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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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其他禽肉检验项目 |
减少沙拉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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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猪肝检验项目 |
增加呋喃妥因代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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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 鸡肝检验项目 |
减少总砷(以 As 计)、金刚烷胺、金刚乙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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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6 其他禽副产品 |
检验项目减少金刚烷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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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蔬菜 |
2.5.1 检验项目 |
豆芽检验项目增加总汞(以 Hg 计)。 鲜食用菌检验项目增加总砷(以 As 计)、百菌清,减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 韭菜检验项目增加异菌脲。 结球甘蓝检验项目增加克百威、灭线磷,减少涕灭威。 菜薹检验项目增加镉(以 Cd 计),减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菠菜检验项目增加六六六,减少敌敌畏、甲基异柳磷、甲氰菊酯、灭幼脲、噻虫嗪、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水胺硫磷 、涕灭威。 大白菜检验项目增加乐果,减少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 普通白菜(小白菜、小油菜、青菜)减少虫螨腈、 甲氰菊酯、噻虫嗪、辛硫磷、溴氰菊酯。 芹菜检验项目增加苯醚甲环唑、腈菌唑、乐果、乙酰甲胺磷,减少甲萘威、烯酰吗啉。 油麦菜检验项目增加毒死蜱、甲胺磷、腈菌唑,减少甲基异柳磷、氯唑磷。 茄子检验项目增加噻虫胺,减少氟虫腈、氯唑磷。 辣椒检验项目增加联苯菊酯、噻虫嗪,减少甲基异柳磷。 番茄检验项目增加镉(以 Cd 计)、腐霉利、甲拌磷、乙酰甲胺磷,减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辛硫磷。 甜椒检验项目增加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甲胺磷、噻虫胺,减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基异柳磷。 黄瓜检验项目增加倍硫磷、甲拌磷,减少多菌灵、氟虫腈。 豇豆检验项目增加三唑磷。 菜豆检验项目增加噻虫胺,减少氟虫腈、涕灭威、 溴氰菊酯。 胡萝卜检验项目增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减少敌敌畏、毒死蜱、联苯菊酯、氧乐果。 姜检验项目增加氯唑磷,减少甲胺磷。 莲藕检验项目减少总汞(以 Hg 计)、吡虫啉、吡蚜酮、丙环唑、敌百虫、啶虫脒、多菌灵、嘧菌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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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产品 |
3.4.1 抽样方法及数量 |
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摊位、同一种类、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同一批次。餐饮环节 抽样时,将同一时间来自同一供应商、同一种类、相同等级(如有时)产品视为同一批次。 从同一批次水产品中抽取样品。较大个体的水产品应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 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取多个较大个体时应分别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其中 一部分组合为检验样品(检验时应混合制样),另一部分组合为复检备份样品;对于虾、贝、 带鱼等其他无法沿脊背剖开分割的产品,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或切段混合后采用四分法 分样。 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不应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原则上抽取样品数量(可食用部分)约 1.5kg(且其中鱼类不少于 3 尾,虾类不少于 10 尾,蟹类不少于 5 只,龟鳖类产品不少于 3 只,海参不少于 3 只)。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 其中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并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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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淡水鱼 |
检验项目增加甲硝唑,减少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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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 海水蟹 |
检验项目减少呋喃它酮代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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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果类 |
4.5.1 检验项目 |
苹果检验项目减少三唑醇。 梨检验项目增加苯醚甲环唑、甲基硫菌灵、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桃检验项目增加吡虫啉。 柑、橘检验项目增加2,4-滴和 2,4-滴钠盐、狄氏剂、毒死蜱、杀扑磷,减少杀虫脒 柚检验项目增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唑磷、多菌灵,减少氟虫腈。 柠檬检验项目增加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草甘膦。 橙检验项目增加2,4-滴和 2,4-滴钠盐、苯醚甲环唑、狄氏剂,减少杀虫脒。 葡萄检验项目增加氯吡脲。 草莓检验项目减少联苯肼酯。 香蕉检验项目增加氟环唑、联苯菊酯、烯唑醇、百菌清。 芒果检验项目增加吡唑醚菌酯、噻虫胺。 荔枝检验项目增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西瓜检验项目增加乙酰甲胺磷、苯醚甲环唑,减少甲胺磷。 甜瓜类检验项目减少甲基异柳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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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鲜蛋 |
5.4.1 抽样方法及数量 |
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生产商或供应商、同一蛋种、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同一 码放堆、相同等级(如有时)的待销产品视为同一批次。餐饮环节抽样时,将同一生产商或供应商、同一蛋种、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相同等级(如有时)的鲜蛋视为同一批次。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5kg。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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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 鸡蛋检验项目 |
减少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恩诺沙星、沙拉沙星、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磺胺类(总量)。增加注:a.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2763-2019 判定,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763-2021 判定。 5.5.1.2 其他禽蛋检验项目减少氟苯尼考、甲砜霉素、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磺胺类(总量)、氟虫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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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其他禽蛋检验项目 |
减少氟苯尼考、甲砜霉素、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磺胺类(总量)、氟虫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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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7.5.1.2 生干籽类检验项目 |
增加铅(以 Pb 计)、苯醚甲环唑,减少克百威、溴氰菊酯。增加注a. 限莲子检测。d. 限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含)之后的芝麻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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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1.2 增加食品分类基础标准GB 31607。 1.3增加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其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项目的检验方法应选择 GB/T 13025.10。 1.8增加条款:1.8 防腐剂或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过 1,且检出两种及以上防腐剂或相同色泽着色剂(均为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时,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除此之外,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