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02、关于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1+4)的 基本格式。
举例如下: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克 |
营养素参考值% |
能量 |
1841 千焦 |
22 % |
蛋白质 |
5.0 克 |
8 % |
脂肪 |
20.8 克 |
35 % |
碳水化合物 |
58.2 克 |
19 % |
钠 |
25 毫克 |
1 % |
03、关于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位置。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04、关于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
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1的顺序标示。当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随意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
05、关于横排格式的营养标签。
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
06、关于文字格式的营养标签。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
07、实施日期。
营养标签标准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标签。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08、关于营养标签标准咨询。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各有关单位依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解答咨询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标准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09、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并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