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仅限于自制自用的,其许可审批权限由省市场监管局调整为各省辖市、济源市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生产食品添加剂氮气产品且对外销售的,仍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