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红罚字〔2020〕32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豪雨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111MA06C64A1H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商贸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陆益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427196904292018
联系电话:18605036567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异州村两折坑5号
2020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豪雨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衣、帽,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天,2020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复查时,当事人店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仍然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衣、帽,并进行入口食品加工活动。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5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上述两次检查均表示认可,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未按要求佩戴整洁工作衣、帽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店的经营资质。
证据二:2020年5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无。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佩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未造成社会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6 月 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