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122号
当事人: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700500022J
住所(住址):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605a室
法定代表人: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2020年6月3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案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办案人员在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生产了732罐宝适宝乐爱+深度水解蛋白配方粉(蛋白固体饮料),规格为400克/罐,12罐进行赠送,剩余720罐于2018年6月26日全部进行销售。该批次宝适宝乐爱+产品标签经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6月12日生产了600罐宝适宝乐深度水解蛋白配方粉(蛋白固体饮料),规格为400克/罐,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8年11月3日全部进行销售。该批次宝适宝乐产品标签经检验机构检测,同样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本案货值金额为93126元,违法所得为120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交易明细清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3.成本核算;4.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5.涉案两批次产品的两份检验报告。
2020年7月30日,我委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0〕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5319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30元,罚没款合计61734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0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