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及《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明确食品企业需要留样。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款 |
1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
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
2 |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
第十条(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二、食品留样的目的
1、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照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产生的规律,为成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
2、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对产品有效性的进行验证。
3、规范留样管理,使留样处于受控状态,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溯源的证据,并作为质量争议时的检测及仲裁依据。
三、如何做好食品留样管理
1、人员及环境要求
(1)人员要求
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品的管理工作,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储存方法。
(2)留样室环境要求:
留样室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
室内有温、湿度计与排风除湿设施。
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外,通常在常温状态下保存。
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其具体条件根据留样产品决定。
2、留样的品种及样品分类
生产中所有需要检测的物料、产品都需要留取样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临时性样品。
样品根据其观察方式和目的又分为常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留样。
(1)常规留样:
成品需每批作常规留样,作为样品检验出现异常、产品在储存期间或销售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复检用样。
(2)稳定性考察留样
一般出现下面几种情况时需要做稳定性考察留样。
①首次生产品种的前三批作稳定性考察,其余正常生产品种不同规格每年留三批做稳定性考察。
②生产工艺、方法变动或更换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时,做稳定性考察。
③更新设备或任何变动可能引起内在质量变化时,做稳定性考察。
稳定性考察留样检验一般按0、3、6、9、12、24、36个月的检验周期,直到产品保质期后一年。
3、留样量
一般留样品的留样量为一次全检查的3倍量。
新产品投产或有较大工艺变动的产品,其投产后的前3批应列入重点留样范围,其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100倍量。
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产品,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查的100倍量。
每一品种至少送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查和有效期确定试验。
4、留样样品接收
凡需留样观察的样品由质管部填写留样通知单通知车间留足样品,所留样样品要求为原包装品。
由取样员将样品交给留样员,留样员加贴留样标签,内容包括留样接收时间、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样品数量、留样编号、双方签字。
留样时填写“样品留样记录表”,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样品数量、保存期限等。
5、留样品的存放
留样品要专人储柜保管,并按品种、规格、生产时间、批号分别排列整齐。每个留样柜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以便定期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用户投诉时查证。
留样观察管理员每天做温湿度记录,定期对样品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将样品检查情况总结成文字材料报质保部负责人与产品档案管理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每年将样品检查情况,存入产品质量档案。
原料贮存期限为原料检验合格后1年,辅料贮存期限为检验合格后6个月,中间产品贮存期限为成品检验合格后3个月,一般成品留样贮存期限为到达保质期后1年。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留样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销售或随意取走,如需动用,须经质保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6、留样样品的处理
超过留样期的样品不得随意丢弃,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销毁。
留样的原辅料保留到期,可根据样品的质量状况,可以是收集用于生产,也可以适当销毁处理。
销毁样品由留样观察员将所要销毁的样品名称、数量、销毁原因等注解清楚报质保部经理批准。并在两名及以上人员监督下销毁,同时填写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