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子项目-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2号)
三、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咨询人员,且该专职的咨询人员资质按照下面的规定确定:
1)对中国认证人员注册与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CNAT)已经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CNAT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的资格;
2)对还未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HACCP,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CNAT考试合格,并提供培训证书;
3)对CNAT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由申请机构自己制订咨询师的资格和要求,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6、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7、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已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并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条件;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五、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见表格下载)一式两份;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9)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
10)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
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
12)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须提交
1)申请书(见表格下载);
2)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
3)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
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二)受理、审查、决定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补正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处理决定。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决定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该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4、不予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三)发证
1、新设立机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2、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四)到期延续行政许可
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五)审批流程
见审批流程图(附件4)。
(六)办公地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备注:相关表格和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可在网站上下载。
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
一、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条件
1、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3、符合《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二、实施机关
分支机构的备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分支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总公司批准设立分公司的文件等。
注: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时,应将其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报告认证咨询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支机构的性质是认证咨询机构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注册等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备案
一、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备案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 符合《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二、设立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须向国家认监委提交:
1)由该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附件3);
2)由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由与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5)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简历;
6)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复印件)和业务介绍;
7) 《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附件4);
8)《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附件5);
9)办公用房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0)办公用房可用作涉外办公用房的证明(复印件);
11)授权书(当代表处数量多于一个时,须有一个代表处取得总协调职能的授权书)
12)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权的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13)发证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14)发证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电子版);
15)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认证企业名录(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评的现场人日数等);
16)常驻代表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声明;
17)常驻代表机构运作程序。
三、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负责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