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GB7718中4.1.6.1中标示在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者地址是指营业执照中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还是指实际的生产地址?如果营业执照中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经营地址不一致,该怎么标识?企业地址发生变化,旧包材允许使用吗?过渡期多长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回答:
①GB 7718条款4. 1. 6. 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所以只要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且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主体都可以。
②如果营业执照中住所和生产许可证地址不一致,可以标注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也可以标注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
③目前没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地址变更,旧包材可以继续使用(以下回复供参考)
问题2:企业将大豆精选后进行预包装,产品标准执行《GB 1352-2009 大豆》,该标准中规定在包装物上应标示收获年度和月份。请问:
1)预包装大豆的包装日期如何理解呢?这个包装日期可以作为GB7718中规定的生产日期吗?
回答:
目前对于预包装大豆(农产品)的监管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如果作为预包装食品管理,包装日期是指是指将食品置入最终包装物内的日期,在GB 7718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2)预包装大豆标签上要既要标示收获年度和月份,又要标示GB7718中规定的生产日期吗?还是只是标示其中一个就可以呢?若只需要标示一个,必须标示哪一个呢?
回答:
依据GB 1352,预包装大豆既要符合GB 7718还应该标注收获年度和月份,所以两个都需要标注。
问题3:请问69条码属于标签审核内容吗?
回答:
GB 7718条款2.2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所以条码属于标签审核的内容,但不属于强制标示内容。
问题4:药食同源的白果在一款面中可以标银杏果(白果)?然后名称标银杏面?
回答:
①白果又称银杏果,因此可以标示为银杏(白果)
②关于银杏面
依据GB 7718条款4.1.2.3 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后增附加物理状态的短语,因此,可以标示为“银杏粉”,不建议标示为“银杏面”。
问题5:关于产品中一种复合配料没有通用或标准名称、但此配料执行国家、地方或团体标准,添加量低于25%是否可以不展开配料?名称写执行的标准名称,或写自命名+(执行标准名称)?
回答:
①依据GB 7718条款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因此,如果该复合配料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即表明它有标准名称,且因加入量<25%,可以不展开配料,但是,如果复合配料执行团体标准,则不论添加量是否大于25%,都需要展开原始配料。
②名称需要写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可以同时标示自命名。
复合配料有国标或地标,但是这个生产厂家执行的是企标,那么我们制作配料表的时候需要展开标示吗?
回答:
有相应的国标或地标,并且名称标示国标或地标中规定的名称就可以,是否需要展开标示要具体看加入量是否超过25%,若不超过25%不需要标示,超过25%需要展开标示。
复合配料使用通用名称不展开,提及的“相关标准”都包括哪些?国行地吗?其他团标、合作社标准,农业标准?
回答:
依据GB 7718条款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所以提及的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包括其他团标、合作社标准、农业标准。
复合调味料直接标识“复合调味料”么?
回答:
复合调味料属于标准名称,如果添加量不超过25%,可以直接标示为“复合调味料”,添加量超过25%,则不可以仅标示为复合调味料,需在名称之后展开配料,标示为“复合调味料(xx,xx,xx)”
问题6:配料里的鸡精要标成鸡精调味料吗?
回答:
鸡精没有相对应的国标、行标或地标,鸡精调味料有相对应的行业标准,所以应该标注为鸡精调味料。
问题7:如果所用复合配料“蓝莓粉”执行国家标准:固体饮料,添加量小于25%,是否可不写出复合配料中所用的原辅料?例如“肽鲜美调味料”这种,执行GB31644,添加量小于25%,需不需要展开?
回答:
依据GB 7718条款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果蓝莓粉是固体饮料的属性,执行GB/T 29602,则名称需要规范为“蓝莓粉固体饮料”,如果添加量不超过25%,不需要标示所用原辅料。“肽鲜美调味料”如果执行GB 31644,则名称建议规范为“XXX复合调味料”,如果添加量不超过25%,不需要展开配料。
问题8:赠品单独送需要标识吗?比如袋泡茶,盒子写了标签,里面的袋子是没有信息的;然后我拿里面一袋袋出来单独来送,需要标识信息么?
回答: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作为赠品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符合 GB 7718的规定。
问题9:以礼盒为单元销售的时候,礼盒外面的条形码和礼盒内的单瓶产品条码必须要一样吗?
回答:
依据GB 12904如果礼盒内含多件预包装商品时,内外条码一样则违反了条码的唯一性原则。
问题10:如果标签上有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但是没有标识该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有什么风险,是标签瑕疵还是食品安全风险?
回答:
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等中列明的不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信息有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签违法行为属于瑕疵。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未标识有价值有特性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不属于标签瑕疵,也不涉及食品安全,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问题11:试吃装的糖果类产品,需要标识全部食品信息吗?试吃的产品,很小,内容放不下咋办?
回答:
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试吃装糖果属于预包装食品,则应该依据:
①GB 7718中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②GB 7718问答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二、如果为散装食品则按照散装食品标示即可。
问题12:只要有产品名称的版面,都要标净含量吗?
回答:
GB 7718条款4. 1. 5. 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GB 7718释义中规定食品名称在标签上的位置应首选主要展示版面,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对于不规则包装的食品,也可以选择便于标示的展示版面。
综上所述净含量只要跟食品名称一起标注在主展示版面即可,不需要重复标示。
问题13:标识了生产者的相关信息之后,还必须标示经销者的相关信息吗
回答:
GB 7718条款4.1.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释义】本条规定的核心是要求企业应标示其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为生产者或经销者,如果生产者是承担了法律责任主体,则不强制标示经销者信息。
问题14:鲜奶保质期是3天的这种,标着生产日期和上市日期。我们判定产品是否过期是按照生产日期还是上市日期?
回答:
依据GB7718条款4. 1.7 日期标示的【释义】保质期必须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即以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所以判定产品是否过期是按照生产日期来计算。
问题15:药食同源的产品需要标识营养成分表吗?
回答:
除了GB28050条款7示营养成分表的其它产品都需要标示营养成分表。
问题16:比如我卖包装好的甘草,成分只有甘草,需要标识营养成分表吗?
回答:
甘草是香辛料,可以按照GB 28050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
问题17:如果标签上有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但是没有标识该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会有什么风险。
回答:
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等中列明的不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信息有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签违法行为属于瑕疵。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未标识有价值有特性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不属于标签瑕疵,也不涉及食品安全,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问题18:没有标明使用氢化植物油,且营养成份表中没有标反式脂肪酸,我可以默认它的反式脂肪酸是0吗?
回答:
未使用氢化植物油,企业自愿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但可能配料中含有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所以不能默认反式脂肪酸一定是0,也没必要。
问题19:如果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用量很低,也需要标识出来吗?
回答:
如果产品未列入转基因目录中,不强制标示转基因大豆油。依据GB 7718条款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规定有:
《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问题20:使用的复合添加剂中的配料如果不属于添加剂,需不需要标注
回答:
GB 7718实施指南对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的解释: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作用,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问题21:总净含量+规格,规格字体大小也要符合净含量字体要求吗?
回答:
GB 7718附录 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0 克×5;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5×40 克;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 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 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 规格:5 件;
根据GB7718附录C推荐标示形式,确定净含量和规格可以看做一个整体,所以也要符合净含量字体大小的要求。
问题22:农产品产地也可以只标示到地级市吗?
回答:
农产品产地应标示到县市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问题23:无乳糖或者低乳糖牛奶属于特殊膳食么?
回答:
GB 13432定义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无乳糖或者低乳糖牛奶是否是特殊膳食取决于是否满足特殊膳食需求,以及营养素是否与其他同类食品明显不同。如果仅是牛奶脱乳糖或部分脱乳糖,一般不属于特殊膳食。
问题24:请问一下芝士粉执行固体饮料的标准,可以标注:芝士粉(固体饮料)吗
回答:
可以,芝士是音译名称,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GB 7718条款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问题25:如果标签上标示异体字是否可以,例如“菓”
回答:
“菓”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所以不可以。
依据GB 7718问答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问题26:请问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和净含量可以用英文吗?
回答: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是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仅用外文不可以。
依据GB 7718条款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问题27:关于委托加工,我们是福建省的生产商,有一些客户要求不体现我们公司的信息,只体现产地,按福建的这样可以吗?
回答:
不可以。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在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问题28:进口食品的原料要执行我国的国家标准吗?还是只需要终产品符合
回答:
单纯进口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他情况不需要。
问题29:如果企业标准是贮藏方法是常温,标注冷冻保存,这样属于违法吗
回答:
依据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因此,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可能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问题30:规范汉字的问题,宋体,黑体,方正公文黑体,仿宋体,算规范汉字吗?
回答:
规范的汉字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与使用字体无关。
依据GB 7718问答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问题31:鸡精在配料表里为什么要标成鸡精调味粉啊
回答:
鸡精调味料有相应的行业标准SB/T 10371,所以应该标注鸡精调味料。
依据:GB 7718条款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问题32:营养标签里能量的数值标示是根据营养标签里标注(修约后)的蛋白、脂肪、碳水等数值计算修约得到的么
回答:
能量计算值采用修约前的数值计算得到,依据GB 28050问答第五十六条。
问题33:老师,执行固体饮料的进口食品,标签上一定要标识“固体饮料”吗
回答:
固体饮料是该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标签应标示该名称或其等效名称。
依据GB 7718条款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问题34:如果原料有国行地标,但是原料供应商执行的是自己的企标,还需要展开吗?
回答:
不需要。依据GB 7718条款4.1.3.1.3....。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 %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问题35:生产商和委托商合理签约商标授权,就可以在生产商原有标签的基础上,只添加委托商的商标。老师,这样做标签可以吗?
回答:
经商标局备案,可以使用委托商的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问题36:小包装的运输防护包装(1大包有3小包,大包为运输防护包装)需要标识哪些内容?
回答:
暂无运输包装的标示要求,可以参考GB 7718。
依据:GB 7718问答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问题37:水果粉执行gb/t29602 固体饮料,那算是有国标吗?配料表中直接标注水果粉还是水果粉固体饮料
回答:
“水果粉”可能是纯水果粉,也可能是水果粉添加其他原辅料做成的固体饮料,应根据其实际配料情况进行标注,如果是固体饮料,需要标示为水果粉固体饮料。
问题38:配料名称可以直接标示为复合调味料吗?
回答:
目前《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尚未正式实施,复合调味料的相关标准有:《NY/T 1886 绿色食品 复合调味料》及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河南、上海等地)
如果复合调味料满足上述地方标准及以上的标准,且添加量不超过25%,在地方监管部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标识为复合调味料。(注意:复合调味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果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需要标识出来)
问题39:如果产品名称为花生杏仁饼干,这个是不是不算强调,可以不定量标示?
回答:
如果“花生杏仁”只出现在产品名称中,根据现行有效的GB 7718标准及其问答(依据如下),不算强调,可以不定量标示。
四十、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问题40:用的配料中使用了菌种,但是在食品中不发挥作用了,需要标示出菌种吗?如果需要标识,要标出乳酸菌还是必须要标识出菌种?
回答:
根据现行有效的GB 7718问答(依据如下),标识菌种不以菌种是否还在食品中发挥作用而有不同,都应标识具体菌种名称。
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问题41: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如果标明了每日的食用量,但是没有要求使用在食品中的时候标注使用量,食品中使用这种原料还需要标示每日食用量吗?
回答: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
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但是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考虑,建议标识每日食用量为佳。
问题42:复合配料展开后的复合配料还需要继续展开吗?
回答:
参考《GB7718标准实施指南》P41页:
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多级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 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问题43:方便粉丝中使用了红薯淀粉,是应该标识红薯淀粉还是甘薯淀粉?
回答:
在《GB/T 12104 淀粉术语》及《GB/T 8887 淀粉分类》中规定了红薯淀粉也叫甘薯淀粉,两种标识方式都可以,并且根据GB 7718规定,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标识为“淀粉”即可。
问题44:关于提取物的标识?
回答:
这要分几种情况:
1、提取物如果是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除外),例如:迷迭香提取物,需要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提取物如果是食用香料,例如:白栎木屑提取物、苏合香提取物、角豆提取物等可直接标识香料具体名称或者标识“食用香料”
3、以“……提取物”作为名称,被批准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的,按照批准公告中的名称标识,例如:白芸豆提取物、鱼油提取物等
4、已批准提取的具体物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的,按照批准公告中的名称标识,例如:蚌肉多糖等
5、如果没有具体的食用依据,应咨询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过批准后,可按照具体的内容进行标识。
问题45:酶制剂属于加工助剂吗,如何标示?
回答:
根据《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 录 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其中C.2.3 表 C.3以酶制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各种酶的来源和供体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从以上意义来说酶制剂属于加工助剂。但是在标识上要参考GB 7718问答进行标识(稍有不同)。
三十四、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三十五、关于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 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问题46:需要把菌种的编号标出来吗?
回答:
根据GB 7718问答
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菌株号属于自愿标识的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要求用规范名称:菌株公告里明确到菌株了一般会具体到菌株名称。
问题47:复配添加剂的标识?
回答:
如果复配食品添加剂作为配料添加到产品中,标识参考GB 7718问答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三十三、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如果复配食品添加剂直接作为产品销售,标识应参考
《GB 29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