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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5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论坛网友 xcrs0503 分享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公司生产的产品和采购的原辅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出厂和使用过期原料用于生产。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及原料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第三条
 
  公司明确仓库管理员为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第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知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管理原则,做好相关食品及原料的管理。
 
第五条
 
  成品仓库和原料仓库分别设置临保期专区并进行标识,用来放置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和原料,以引起注意。
 
第六条
 
  仓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成品和原料库存,发现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
 
第七条
 
  对于到期成品和原料应停止出厂和用于生产,并及时销毁,原料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
 
  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公司与合格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原料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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