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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4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论坛网友 kedou7 原创分享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所采购原材料的进货验收,确保原材料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一  目的
 
为加强对所采购原材料的进货验收,确保原材料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二  范围
 
本厂内原材料进货查验适用本制度。
 
三  内容
 
(一)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进行查验,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票据。
 
(三)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
 
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内容包括:
 
1、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是否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标注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4、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5、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有标注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
 
       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六)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七)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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