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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审审看,3个标签你能发现多少问题?(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6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论坛网友 zcslantian 原创分享
核心提示:确保食品标签的合规性一直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环节,也是被投诉举报的热点之一,为促进大家对食品标签合规性的交流,食品论坛坛友“zcslantian”策划了【食品标签来找茬】活动。
  确保食品标签的合规性一直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环节,也是被投诉举报的热点之一,为促进大家对食品标签合规性的交流,食品论坛坛友“zcslantian”策划了【食品标签来找茬】活动。
 
  每期一款标签,找出标签中不合理之处,这里上传三期,看看你能找出多少问题?
 
第十三期
 
  
 
  解析
 
  答案提示(仅做参考,由于水平所限,或有所遗漏):
 
  1、能量计算结果1102千焦(NRV%,13%)有误,根据标示值计算结果为562千焦(NRV%,7%);
 
  2、“能量及核心营养素”标示需要更加醒目,GB 28050的4.1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3、膳食纤维的修约间隔是0.1,营养成分表膳食纤维每100克数值应调整为“60.0克”;
 
  4、外文“XXX SINCE 1991”无对应中文,GB 7718“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5、“固体饮料”字号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
 
  :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6、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
 
  7、错别字,配料“牛黄酸”应为“牛磺酸”;
 
  8、添加营养强化剂“乳酸镁”、“乳酸锌”,未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依据GB 28050“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9、普通食品添加“芦荟全叶干粉”不合规(欢迎大家质疑讨论)。
 
  “卫法监发[2002]51号”明确芦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规定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
 
  “卫生部等 6 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基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明确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如没有特别规定,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加工。QB/T 2489-2018 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明确原料为库拉索芦荟,分类有:芦荟凝胶产品、芦荟全叶产品、芦荟全叶干粉、芦荟提取物,故认为“芦荟全叶干粉”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仅可用于保健食品。
 
  10、风险提示项:食用方法如不能确保稀释后食品添加剂的限量要求(以及菊粉的食用限量),应明确冲调方式(稀释比例),确保满足限量要求。
 
  备注(部分疑问答复):
 
  a)营养强化剂乳酸镁的使用依据《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
 
  https://zwfw.nhc.gov.cn/kzx/tzgg/sptjjxpzsp_224/202310/t20231018_2618.html
 
  b)关于低聚果糖: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
 
  http://law.www.sqrdapp.com/show-179247.html
 
  c)“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见GB 28050 附录D
 
  d)关于食用植物酵素的标准(QB/T5323-2018 植物酵素)
 
第十四期
 
  
 
  解析
 
  答案提示(仅做参考,由于水平所限,或有所遗漏):
 
  1、“国宾特供”不符合“《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的规定;
 
  2、广告语“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纯粮酿造 多喝不上头”不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3、广告语“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中有繁体字,无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GB 7718“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4、图片中举杯饮酒动作,不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出现饮酒的动作”;
 
  5、酒精度标示单位“度”不规范,不符合GB 2757的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6、产品属性名称“清香型白酒”与产品标准号GB/T10781.1(浓香型白酒)不一致,清香型白酒产品标准号“GB/T 10781.2”。
 
第十五期
 
  
 
  解析
 
  答案提示(仅做参考,由于水平所限,或有所遗漏):
 
  1、烟酸添加量超出含量规定。每100ml烟酸含量3.60mg,每日2罐,折算每日为22.32mg,GB 24154附录A表A.1规定,烟酸含量(以每日计)为2.1~20mg。
 
  2、缺少生产商的联系方式。GB 7718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委托加工的食品不能使用生产商商品条码,应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4、大豆肽的名称未使用标准规范名称,应明确其为“大豆肽粉”或“大豆蛋白肽”。
 
  5、人参粉(人工种植)食用量≤3克/天。
 
  6、开罐有奖促销活动信息不完整,未注明——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未明确指定兑换点)、主办方等。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备注:
 
  1、该产品是否可以使用柠檬黄、三氯蔗糖、山梨酸钾目前存在争议,个人倾向于认为可用。可以使用的依据:GB 24154的4.7.1 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 GB 2760 中相同或相近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有类似的法院判例,目前市场上也有很多类似的产品都有添加;不可使用依据:在GB 2760中,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可用以上食品添加剂。
 
  2、咖啡因并不属于营养成分及营养素。咖啡因具有一定的生理效应,但它并不属于营养成分及营养素范畴。(GB/Z 21922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3、特殊膳食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并非参照GB 28050(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应符合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4、该产品并未对钠进行强化,不需要满足GB24154表A.1钠含量的要求。
 
  5、壹是数目“一”的大写,并非繁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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