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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易踩的15个“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3
核心提示:以河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为例,说说企标备案过程中常见问题,供参考。
      以河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为例,说说企标备案过程中常见问题,供参考。
 
1、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标准文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说明表、企业标准主要内容比对表。
 
  有时出现忘记上传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使用依据情况。
 
2、食品分类不准确。
 
  食品分类是否正确是核查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是否准确的前提。
 
  产品应准确归类,选择参照标准时,应尽量选择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能反映出企业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制定依据。
 
3、标准文本格式不符合要求。
 
  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行业标准按字母顺序号排列;顺序号由小到大。
 
  当某个表需要转下页接排时,应在下页接排的表格上方重复编号。例“表1”需要在下一页接排时,应在接排的上方写上“表1(续)”,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表的表头与其下面的表格内容不能分离,表头前面可以空多行。
 
  对比表不能有空格,可以原内容复制或标注同上或标注斜杠。
 
4、标准内容不完整。
 
  标准文本范围或产品分类中缺少关键工艺或对主要加工工艺描述不够详细具体。
 
  食品加工工艺要与标准名称一致,例如:压榨植物油工艺中必须有压榨过程、浸出植物油必须有浸出过程,酿造酱油在工艺中必须要有酿造过程,酿造发酵酒工艺中必须要有发酵过程等等。
 
5、企业标准名称不符合GB 7718规定。
 
  企业标准名称应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和食品原料相呼应,如标准名称中体现原料名称,在食品原料(成分)中明确。
 
  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6、描述生产工艺时没有明确主要原料使用量。
 
  产品名称中强调了某种配料,一般需要在描述生产工艺注明主要原料添加量。
 
  如:醋味调味汁,以酿造食醋(添加量不少于30%)、饮用水、味精、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酸度调节剂(冰乙酸)、甜味剂(三氯蔗糖)、防腐剂(苯甲酸钠)、着色剂(焦糖色),经调配、杀菌、灌装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复合调味料。
 
7、规范性引用文件缺失、不正确或过期。
 
  新食品原料没有特别注明要求。如:重瓣红玫瑰花粉应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及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要求。
 
  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不正确或新标准已实施还引用旧标准。
 
  特别注意大肠菌群检验标准的引用。大肠菌群单位是MPN/100ml时引用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大肠菌群单位是MPN/ml时引用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8、计量单位书写错误。
 
  如;黄曲霉毒素B1/(μg/kg)错误写成黄曲霉毒素B1/(ug/kg)。
 
9、原料穷尽。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应详细列出,不能用“……等”。
 
10、原料描述不具体。
 
  食品用香料没有具体到品种。如:香辛料粉应注明为香辛料粉(辣椒粉、肉蔻粉、花椒粉、八角粉、桂皮粉、丁香粉、小茴香粉、孜然粉)。
 
11、标准文本中检验项目指标与引用检验方法标准单位、参照物质不一致。
 
  如:以XXX计须一致,或者不写。
 
  实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
 
12、对比标准尽量选择国家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优先。团体标准受利益影响,参考价值降低。
 
13、对比表中对比标准内容不完整。
 
  对比表中所对比的标准项目未列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比标准中某一分类进行对比,但是必须列出全部项目。
 
14、标准文本中指标与对比表不一致。
 
  标准正文、比对表、说明表有关内容应一致。
 
  指标要求尽量与对比标准一致。符合低盐低脂倡导要求。
 
15、严于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要求。
 
  以下情形不属于严于标准(网络资料整理):
 
  单独调整微生物指标不视为严于食品安全标准。
 
  感官要求、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未出现的质量指标的调整不能视为严于食品安全标准。
 
  增加在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取消的指标因不具备必要性不能视为严于食品安全标准。
 
  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对该食品类别规定食品安全指标范围以外的指标。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低于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营养强化剂使用量超出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范围值的上限。
 
  严于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经评估,确认对指标限量值的调整不能起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费者健康保护水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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