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清真产品从原料至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全过程的管理符合《马来西 亚清真食品生产、预制、加工、仓储标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清真产品从原料至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全过程的管理。
3、定义:
清真产品:清真产品是指产品或饮料及其成分是伊斯兰教法允许的,并且满足以 下条件:
1) 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规定的非清真的动物产品,不含任何未遵循伊 斯兰教法宰杀的动物产品。
2) 不含伊斯兰教法认为不洁净的成分。
3) 可安全食用,无毒、无麻醉成分、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险。
4) 产品的预制、生产或加工过程使用的设备不被伊斯兰教法认定的不 洁净的产品污染。
5) 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不允许使用的人体组织及其衍生物。
6) 在产品的准备、制作、处理、包装、存储和分发过程中必须与未遵 循前1-5条件所要求的产品相隔离,必须与任何其他伊斯兰教法所 颁布的不洁净的东西相隔离。
7) 不洁净的东西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下列为不洁净的东西:
a) 狗与猪及其派生物;
b) 清真产品被其他的非清真产品污染;
c) 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直接接触;
d) 从人类或动物身体的“孔、洞”里流淌出来的液体,如:尿液、 血液、呕吐物、脓液、胎盘、粪便,以及猪和狗的精子与卵子, 但不包含其他动物的精子与卵子。
e) 腐肉或者清真的动物,但是未遵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
f) 酒、含有或混合了酒的饮料与产品都是不洁净的产品;
g) 如含酒精的饮料及可至醉的物品如毒品、麻醉剂等;
h) 其他非清真的物质如附件1所述。
4、职责:
清真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和宣导清真制度的运行和维护。
5、管理内容:
5.1清真管理小组构成
为确保清真产品的生产符合要求,成立清真管理小组,由清真管理小组组 织和监督清真产品按伊斯兰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
5.1.1成员如下:
组长:
组员:研发中心
生产管理部
技术法规部
品质保证部
技术部
采购中心
业务中心
5.2人力资源管理
5.2.1人事部门应该准备和执行确保产品清真性的必要的培训计划至少每年一次。
5.2.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出口产品清真认证标准和本清真保障制度等相关知识;参与人员应当包括采购部、生产部、仓储部、研发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5.2.3每次培训结束后人事部通过考核试卷、考核记录、业绩评定、现场观察等方式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记录在培训记录中。培训记录要做好保存工作,为每年的管理评审提供依据。
5.3车间布局
5.3.1生产区域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50073的要求。同时,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应衔 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的要求; 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以安置设备、物料;用于中间产品、 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
5.3.2 厂区选址应与养猪场或其加工活动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以防通过人 员与设备交叉污染。
5.3.3宠物及其他动物禁止进入厂区。
5.3.4布置虫害控制设施,建立《虫害控制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虫害对产 品的交叉污染。
相关文件:
《车间布局图》
《外来污染物管理制度》
《动物进入厂区管理规定》
《虫害控制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人流物流图》
5.4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5.4.1 加工清真产品所需的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在设计及构 建时应便于清洁、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且不能使用或包括任何 伊斯兰教法认定为“不洁净的”材料。所有清真产品生产设备、工 器具绝不能接触伊斯兰教法认定为“不洁净的”材料,包括猪及其 衍生物以及其他未取得清真认证的动物性来源的原辅料、加工助剂等(例如:猪毛做的刷子、动物油脂做的润滑脂等)。
5.4.2 如果认证的产品生产线还会生产一部分未认证的产品,未认证的产 品原辅料、加工助剂不能是伊斯兰教法认定为“不洁净的”材料。 共线生产时需在生产清真产品前进行有效的清洗。清洗可以用水或 非水原料(糊精、麦芽糊精、湿抹布、植物油等)。清洗之后必须 检查是否清洗干净。
5.4.3生产设施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在清洗、维修 接触清真产品的设备时,不可以使用不适合用于食品或者包含不清 真物质和成分的油、油脂、清洁液、消毒液。
相关文件:
《生产设备管理流程》
《生产过程操作程序》
《成产设备清洗程序》
5.5 环境卫生管理
按照GB 14881及清真产品标准的要求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清真产品在卫生条件符合要求的车间进行配料、分包装、贮存,从人、机、料、法、环全方位进行环境卫生管理,采取了以下措施:
5.5.1建立全方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要求清真产品在卫生条件符合要求的 生产车间及仓库内配料、分包装、贮存;
5.5.2 生产厂区禁止吸烟、喝酒等;
5.5.3 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必须经 更衣、洗手和消毒杀菌后,方可进入生产厂区;
5.5.4生产人员须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至少每年体检一次, 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5.5.5生产过程中,若需用手接触原料,应穿戴洁净的手套,并定时进行更换,不能用手直接接触原料。如遇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需调 离岗位,不得接触产品或原料;
5.5.6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交叉污染,产品不得接触有毒 物、不洁物和禁忌物;
5.5.7生产用工器具不得被不洁净物的污染;
5.5.8危险化学品专区储存、专人负责、上锁管理,严禁接触清真产品。
相关文件:
《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制度》
5.6原辅料管理
5.6.1研发中心在产品研发时,清真产品配方不得含有猪肉及其制品、酒 等非清真物质,同时识别敏感原辅料,输出清真产品敏感原辅料清 单,针对敏感原料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清真证明。
5.6.2建立严谨的供应商选择及评价、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及索证制 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产品生产要求。
所有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哈拉食品标准MS1500:2009。对于国产原辅料,必须经过中国境内①伊斯兰教协会②的认证;对于进口原辅料,必须经过生产国本国哈拉认证机构的认证。
注:①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②中国境内伊斯兰教协会是指中国各省伊斯兰教协会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5.6.3若新增物料需向认证机构申请
相关文件:
《供应商管理程序》
《原辅料采购管理程序》
《原辅料入库检查程序》
《原辅料监控制度》
《供应商开发寻源作业指导书》
《供应商现场考察作业指导书》
《包材监控作业指导书》
5.7 生产过程管理
5.7.1生产过程严格按照经验证的工艺流程生产;
5.7.2生产前建立原辅料检查制度,严格控制原辅料接触非清真物质;
5.7.3对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有效处理;
5.7.4在生产工序中,设置过筛、过滤、金检等控制工序,同时对生产过 程中用到的易碎品进行识别、编号、点检,严格控制头发、玻璃、 塑料、金属等异物的污染。
5.7.5 配料环节建立双人复核制,严格按照产品配方配料,防止超量使用 或使用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相关文件:
《大料配制工艺操作规程》
《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5.8储存运输管理
5.8.1储存及运输过程,需确保包装完好,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不可直 接接触,避免交叉污染。
5.8.2按产品储存条件进行存放;
5.8.3运输车辆需满足卫生条件,不得污染产品。
相关文件:
《物料仓储管理流程》
《物料仓安全管理制度》
《成品仓储管理流程》
《成品仓安全管理制度》
《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原辅料储存作业指导书》
《原辅料发货作业指导书》
5.9质量安全管理
5.9.1产品质量风险管理
通过建立HACCP体系,运用FMEA质量工具,从“农田-餐桌”,全过 程实施危害分析和制定控制措施,确保清真产品的质量安全。
5.9.2不合格品的控制
已获认证的清真产品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律准则及相关清真管理制 度属于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管理流程》执行,需要召回的应 按《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5.9.3 产品追溯
建立从物料入库、验收、产品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的追溯管理制度。 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相关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不合格品控制》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追溯程序》
《HACCP管理程序》
《新产品研发程序》
5.10产品包装、标签及广告
5.10.1包装材料不可由任何伊斯兰教法律定为不洁净的原材料制成,不含 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威胁、有伤害的物质;
5.10.2产品包装设计、符号、标签、商标及图片不得有误导性,必须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伊斯兰教法律准则的要求。
5.10.3产品名称不得依照非清真产品命名,不得出现“肉”、“酒”等非清真的名称。
5.10.4产品标签应清晰的说明产品名称及类别、成分清单(不得含有所有 违反伊斯兰教法清真要求的物质、书写包含油脂、油、肉类副产品, 肉类提取物的动物源)、转基因成分。
5.10.5广告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律准则,不得出现与伊斯兰教法律相悖的低级元素。
5.11清真标志使用管理
5.11.1出口产品哈拉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仅限于哈拉产品的出口使用, 或作为原辅料提供哈拉证明使用。
5.11.2出口产品哈拉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仅限于在客户的要求下使用。 5.11.3出口产品哈拉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只作为提供哈拉证明使用, 不用于国内宣传。
5.11.4对于企业生产的需要使用*******哈拉标志的产品,产品 和产品包装必须经过*******备案后,才能在产品和产品 包装上使用 *******的哈拉标志。
附件:
非清真物质清单
非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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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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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伊斯兰教清真要求屠宰的动物,多神教徒、无党派、无神论者、拜火教徒、 反教徒以及其他非有经人的非信士屠宰的动物、死物、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 觚死的,野兽吃剩的、未念诵安拉罪名宰杀的、在神石上宰杀的或者临近非清高 安拉而宰牲,被伊斯兰教法不允许吃的动物部位所污染、对食者构成伤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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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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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私家驴、骡子、大象、猴子、狗、狐狸、猫、在其断法中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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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兽,有犬齿的野兽,在其断法中如:狮子、豹子、熊除了鬣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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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锋利捕食爪子的凶禽,在其断法中如:兀鹰、老鹰、鹰、鹤鸠、乌鸦、雀鹰、 游隼、鸢、猫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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啮齿类动物,爬行动物、害虫、在其断法中如:老鼠、土拨鼠、蜈蚣、蛇、毒蛇、 巨渐、渐踢、蝾螈、变色龙、刺猬、燕子、蝙福、松鼠、黄鼠狼、巖鼠、曱虫(除 了鳄蜥、跳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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蝎子,所有种类的昆虫、蚯蚓、在伊斯兰教法上禁止杀害的动物,在其断法中如: 蚂蚁、蜜蜂、啄木鸟、布谷鸟。从中除去蝗虫,无法谨防的东西像:掉在蜂蜜中 的蜜蜂的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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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洁净的创造物,在其断法中如:蜗牛、蛹的每个阶段,其他类似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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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污移东西喂养的不被圈养的动物,但可以以许可的食物喂养,按照伊斯兰教法 清真的要求,期限不得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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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对健康有害的水生动物,除非在预制中除去有毒、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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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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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对健康有害的、有麻醉作用的植物及其产品、副产品。除非在预制中从 中除去有毒、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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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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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醉的饮料或者包含酒精的东西,麻醉品、放松剂、有毒或对健康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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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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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从一个物种转来的转基因食品或者更多物种上都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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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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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及其所有的副产品是禁止的,所有的人或者动物身上体液如:吐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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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及其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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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产品、副产品:对健康有毒、有害的或者变衷弱的,不清 真物质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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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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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从不清真物质上生产出的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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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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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微生物像:细菌、菌类,酵母:对健康有毒、有害的和在不清真的环境里 生产的,不清真的成分进入其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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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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