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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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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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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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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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场地用于存放周转桶,旁边设置小厨房,两区未能有效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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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3.2.6 条款关于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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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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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冲洗间(准清洁作业区)与灌装间(清洁作业区)之间有约80*50cm的孔洞连通,两区间未能进行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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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7.5 条款关于准清洁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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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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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内各个区域之间的隔离门均已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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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4.1条款关于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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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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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内部有虫害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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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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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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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仓库、空桶仓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鼠害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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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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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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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罐及成水罐均未安装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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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1条款关于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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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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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灯检设备未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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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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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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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更衣室的干手设施未能正常使用;初洗间、一次更衣室及灯检室照明设施未能正常使用;风淋室的一个门不能有效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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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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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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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间入口更衣室(二更)未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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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3.2条款关于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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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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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用途的水管道系统未明确标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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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1.1条款关于不同用途的水应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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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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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室积尘,无近期使用过的痕迹,且传递窗未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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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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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实验室的部分检验设备(干燥箱、电热恒温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实验室部分检验试剂(煌绿乳糖胆盐肉汤、平板计数琼脂)已过期;部分移液管壁有霉点未及时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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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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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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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色度项目的检验设备和试剂、pH计未能正常使用、未能提供测试余氯及臭氧浓度的快速检测试纸或其他测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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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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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周转桶生产,而并未设置周转容器的灯检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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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2.6条款关于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洗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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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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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中,灌装工序的工艺参数为“洗瓶三道工序:a.用CLO2喷射27秒,b.纯水喷射23秒,c.纯水喷射8秒”,实际周转桶内洗工序仅有消毒剂清洗、成品水清洗共两道工序4个工位,不符合GB 19304-2018《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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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2.7条款关于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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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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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仓库内1桶“㟖里山泉”桶身标签上标示净含量为:18L,而收缩膜上标示净含量为:18.6L;成品仓库内1桶“百琢山泉”(净含量18.6L)桶身标签上原料标注为天然山泉水,生产商为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产地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地址不一致;成品仓库内有10桶成品桶装水(净含量18L)桶身品名标注为“龍笛山泉”,而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为饮用纯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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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以及4.1.2.2.1条款关于 产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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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仓库内有30桶成品水桶身或收缩膜标签上有“QS”标志及QS的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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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第九条关于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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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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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仓内有部分成品生产日期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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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7.1条款关于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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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用源水为自来水,未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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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十六条款关于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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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空桶的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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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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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包材现已存放于灯检封口间,且内包材(聪明盖)未能离墙离地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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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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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检封口间有两包高纯二氧化氯消毒剂(200克/包)已过期(生产日期20180820,有效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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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3条款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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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检封口间内聪明盖、消毒剂、回收桶、外包膜混放,未有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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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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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相关工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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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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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机设备上、地面处堆放有瓶盖、维修工具、设备零件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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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1.2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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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灌装间套收缩膜,而收缩膜未经清洗消毒直接进入灌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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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5条款关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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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消毒灯表面积灰,未能及时验证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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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应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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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更衣室内部分手部消毒液未有明确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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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条款关于消毒剂应明确标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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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氯进货记录和配制记录表中未记录二氧化氯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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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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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灌装间的空气过滤装置定期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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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2条款关于灌装防护区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并对过滤装置定期清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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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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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3条款关于灌装防护区静态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灌装防护区静态整体空气洁净度到达1000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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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监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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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的要求和GB 19304-2018中11.3条款关于应对灌装防护区等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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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生产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或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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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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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风淋设施的清洗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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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3.4条款关于风淋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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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桶的消毒剂清洗为循环消毒水消毒,未能提供生产过程中定期检查消毒剂浓度的记录,未能确保周转桶清洗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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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第二十四条的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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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间内的包材传递窗无法正常使用,桶盖(聪明盖)进入灌装间时未能实施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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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2.6条款关于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盖清洗或消毒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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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加工人员姚某某、何某某、程某某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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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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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单件净含量偏差、色度项目的原始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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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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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标准为GB 19298-2014,而出厂检验报告中检测依据为GB 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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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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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报告中有色度及pH值项目,而企业无色度检测的相关设备,且pH计目前已无法正常使用;出厂检验报告中单件净含量偏差要求标准为1%,而2020年5月13日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记录的检测结果为8%,判定结果为合格,不符合所用检验依据GB 17323中对单件净含量偏差的要求;微生物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表设计不合理,未能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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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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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检验原始记录表中描述的检验项目“大肠菌群”的方法与GB 19298-2014要求采用的GB4789.3平板计数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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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289-2014中3.5条款关于大肠菌群检验方法GB 4789.3平板计数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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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质期为三个月,而企业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共生产的22个批次产品现场未见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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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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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能提供2019年12月后的产品留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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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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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18.6L龍笛山桶装饮用水的成品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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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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