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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2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4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21〕5号)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
 
  《河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1年7月9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是食品安全省建设的基本抓手,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提升基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规范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
 
  第三条  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包括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和省级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是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根据评价标准,经过综合评议达到优秀,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市、区)。省级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是根据评价标准,经过综合评议达到基本标准的县(市、区)。
 
  第四条  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政同责、科学统筹,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产管并重,多元参与、社会共治,改革创新、引领提升的原则,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完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五条  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健全工作机制,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省辖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食品安全委)负责所辖区域食品安全县(市、区)推荐、初评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创建的新方法新路径,形成各具特色、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以群众满意和社会认可为目标,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制定《河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区)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对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的评价。《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评价细则》围绕食品安全状况、党政同责、全程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能力建设、社会共治等方面设置量化指标,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包括申请创建、开展创建、申请验收、省级验收、命名授牌等环节。
 
  第十条  申请创建。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自愿向所属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提出创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近两年食品安全整体情况及亮点工作,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市级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推荐名单,并通过“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推荐。推荐材料包括: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申请创建县(市、区)提交的材料等。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确定创建名单。
 
  第十一条  开展创建。创建县(市、区)政府应按《评价细则》和规定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部门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市级食品安全委应当对创建工作加强日常指导,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创建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要求,完成自评,通过“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向所属市级食品安全委提出评价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的报告,创建工作自评报告,通过创建解决本辖区影响食品安全主要问题情况等。
 
  市级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主要是材料审核和实地查看),对初评合格者以市级食品安全委名义,通过“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提出推荐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的推荐验收申请和初评报告,创建县(市、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
 
  被省确定为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单位后,2年内未提出评价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创建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验收。每年组织1~2次。省级验收工作原则上自接到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一)否决项评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核查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和创建支持率、知晓率调查。任何一项达不到《评价细则》要求即终止该县(市、区)验收。
 
  (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对通过否决项评估的创建县(市、区),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抽检品种侧重于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用具等,地域重点为城乡结合部、乡村。评价结果以一定权重纳入综合评估。
 
  (三)资料审核。通过否决项评估的创建县(市、区),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要求,通过“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将《评价细则》明确的相关资料上传。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资料审核组逐项审核打分。
 
  (四)实地验收。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实地验收组,对通过否决项评估的创建县(市、区),按照《评价细则》进行实地验收。实地验收采取与党政负责人谈话、听取汇报、现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地检查点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现场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验收结果负责。
 
  (五)综合评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资料审核、实地验收等情况,对创建县(市、区)作出综合评议,提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达标)县(市、区)建议名单。
 
  (六)社会公示。将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达标)县(市、区)建议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相关问题,交由所在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组织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命名授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将通过社会公示的拟命名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达标)县(市、区)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审批,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达标)县(市、区)命名授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复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达标)县(市、区)每3年复审一次,于下一评价周期到期后6个月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
 
  (一)申请复审。命名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要求,完成自查,通过“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向所属市级食品安全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审和自查报告等。
 
  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在下一评价周期到期后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省级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提出复审时,根据建设情况可申请验收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二)市级初审。市级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主要是材料审核和实地查看),对初审合格者以市级食品安全委名义,通过“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管理系统”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提出推荐复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省辖市食安委的推荐复审申请和初审报告,创建县(市、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
 
  市级食品安全委应督促所属提出复审的县(市、区)按时上报近三年《评价细则》中所要求的资料,并做好初审工作。
 
  (三)省级复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复审的县(市、区)开展满意度测评。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组成复审工作组,通过明查暗访、资料审核等方式,对照《评价细则》对推荐复审县(市、区)开展复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复审意见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在全省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提出继续命名的建议名单。
 
  (四)批准发布。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批准后,公布继续命名的县(市、区)。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达标)县(市、区)”命名的县(市、区)要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每年对照《评价细则》进行自查。自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自评情况,报送所属市级食品安全委。
 
  第十七条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每个评价期内对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至少组织1次以暗访抽查为主、以《评价细则》为标准的跟踪评价,复审时组织1次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
 
  市级食品安全委负责对所属省级食品安全县(市、区)的跟踪评价,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跟踪评价情况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可以直接或责成市级食品安全委查明情况,责令整改,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进行约谈。
 
  (一)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低于80%的;
 
  (二)对照《评价细则》工作出现明显下滑的;
 
  (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处置,经核实负有较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管理责任的;
 
  (四)半年内连续发生2次或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六)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认为其他需要整改的。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确认,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批准后,撤销其命名:
 
  (一)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的;
 
  (四)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被撤销命名的县(市、区),三年内不接受其创建申请。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获得“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达标)县(市、区)”命名的县(市、区),应当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获得命名的示范县(市、区)政府,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二条  创建和已命名的县(市、区)政府、省辖市级食品安全委对自查、初评初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评议应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操作指南,对所提供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评价验收和复审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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