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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管理办法的关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1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
核心提示: GB 7718-2011 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管理办法的关系

一、 GB7718-2011 与相关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关系

1GB 7718-2011 GB 2760-2011 的关系

GB 7718-2011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人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因此,食品添加剂应以 GB 2760 中规定的具体名称、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为通用名称,以GB 7718中相应章节的要求为形式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中进行标示。

2GB 7718-2011 GB 14880-2012 的关系

企业按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生产的营养强化食品必须按GB 7718-2011 规定标示终产品标签。在标示配料表时,应选择 GB 14880-2012 中的营养强化剂名称作为通用名称。

二、GB7718-2011与相关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关系

1 GB 7718 2011 与婴幼儿食品标准的关系

1. 1 GB 7718-2011 GB 10765-2010 的关系

婴儿配方食品除符GB 7718-2011 要求外,还应符合 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b) 可供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c)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d) 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1.2 GB 7718-2011 GB 10767-2010 的关系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除符合 GB 7718-2011 要求外,还应符合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 100 千焦 (100 kJ )”含量的标示。

b)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及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1. 3 GB 7718-2011 GB 10769-2010 的关系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除符合 GB 7718-2011 要求外,还应符合 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 100 千焦(100 kJ )”含量的标示。

b) 标签中应按 4. 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c) 对“4. 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

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2GB 7718-2011与酒类标准的关系

2. 1 GB 7718-2011 GB 2757-2012 的关系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除符合GB 7718-2011 要求外,还应符合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锢酒及其配制酒》中的以下要求:

a)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

b) 应以“ %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c)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d) 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 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2. 2 GB 7718-2011 GB 2758-2012 的关系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除符合GB 7718-2011要求外还应符合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的以下要求:

a)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b) 应以“ %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c)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d)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e)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 l0%vol 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3GB 7718-2011 与非普通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关系

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绿色食品等食品是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有配套管理办法的几类食品。预包装形式的这些食品,其标签标识除了符合GB 7718-2011外,还应符合相应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 食品标签 GB 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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