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捋一捋食品企业健康证的那点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食品小Q
核心提示:捋一捋食品企业健康证的那点事
 

最近小编在食品论坛上看到这样一个帖子: 


食品论坛网友xxx8495358问

今天早上开完内审末次会议,也顺便反思了一下双节旺季的问题。有一个问题被厂长问到了,就是那些人要健康证。


厂长原话是:外包的部分人员一定都需要健康证吗?保洁阿姨、保安大叔、搬运工等等。


我的回答是,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需要,但是保洁阿姨、保安大叔这些算吗?各位有何见解最好能告诉一下那些法规有明确规定,谢谢!


食品论坛网友qaz400回贴

1、食品健康证办理的原则是:员工会不会接触到公司的产品或原料,会就要办理,不会就可以不办理(当然,办也行)。


所以,公司里有可能会跟产品或原料直接接触的员工(如生产工、配料员等等),一定要食品健康证。


一定不会跟产品或原料接触的员工(如一些文职工作人员),可以不需要。


所以,如果保洁阿姨、保安这些如果不会有机会接触到产品或原料的,可以不需要,当然如果保洁阿姨要进车间搞卫生,就会有可能接触到产品或原料,这时候就需要办理食品健康证了;


搬运工是有可能接触到产品或原料的,所以需要。


2、现在政府对于食品行业的健康证是免费体检,建议全公司的人都办食品行业健康证。


食品论坛网友吴问立:
外包装还是办理好,如果他接触食品包装,其他接触食品人再接触该食品包装,你说怎么办?

交叉感染

仓库人能确保连食品包装都不接触,应可以不办理

 

下面咱们一起看一下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一些规定吧: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GB 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6.3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3.1.3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3.2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6.3.2.1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3.2.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6.3.2.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6.3.2.4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6.3.3来访者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和每日晨检记录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

发生特殊疫情、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即时体检。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从业人员可以即时体检。


第八条 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二)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第九条 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处 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总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工作,对连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必须立即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全体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没有取得体检合格证明者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对直接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要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凡体检确认患有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生产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才能上岗,目前工厂的一般做法是车间员工、仓库人员、QA、QC,能接触到食品,有可能接触到食品的人员都要办理健康证。这样是为了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流行,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从保证食品质量的角度考虑,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产品最终要进入消费者口中,与消费者的健康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食品从业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才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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