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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4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二)优化许可事项。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三)缩短许可时限。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四)全面推行许可信息化。各地要全面推行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网上办理,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时效。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不断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断提高许可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梳理许可审查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堵点,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并逐项落实改革任务、责任人和时限。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二)加强调查研究。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评估,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规范许可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事权,加强对基层一线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统一执行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全面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服务指导。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鼓励地方积极推行提供申请材料样本、提前咨询等服务,提前咨询应明确办结时限。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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