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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详解(“五增”的第四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3
核心提示: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与“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新《食品安全法》配套施行。
    根据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将改以SC(“生产”两字拼音ShengChan头字母)开头,此前既饱含荣誉又饱受诟病的QS即将告别历史舞台。除了必要的改口之外,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也做出了全新规定。
    简单来说,对于此次新法的全新规定,可总结为“五增二减”。为方便大家理解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了解10月1日后食品生产许可方面有哪些变动,包谷网资讯频道将分期就“五增二减”进行详细的解读。
    “五增”的第四条是食品许可证增多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发证单元从28大类增加到31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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