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体内容请查看附件:
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