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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4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要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要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二)遵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餐饮单位作为现制现售的加工经营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一定要使用的,应尽量少用。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如霉变、腐败)或作为造假的手段。                           

  (三)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和台账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除包括品名等常规要以外,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应依我国法律规定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采购和使用。                     

  (四) 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单位应该备案和公示:1、应向监管部门备案:自行配制食品的成份、配置比例、用途和有关原料索证等合法证明资料。2、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实施“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柜存放、专用使用记录表(含使用时间、品名、用途、用量及使用人等有关信息),并配备称量工具,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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