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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捞鱼被刺伤 责任划分引争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06 08:54 来源:山东省消协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9月,消费者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购买鲈鱼,现场未见工作人员亦无打捞工具,仅见几个方形塑料漏筐,遂用该塑料漏筐自行打捞,在装袋过程中不慎被鲈鱼刺伤右手掌心,当时只是流出几滴血,王女士未在意。当晚,王女士发现被鱼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发热,并开始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且被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溃烂现象,紧急去医院诊疗。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消费者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购买鲈鱼,现场未见工作人员亦无打捞工具,仅见几个方形塑料漏筐,遂用该塑料漏筐自行打捞,在装袋过程中不慎被鲈鱼刺伤右手掌心,当时只是流出几滴血,王女士未在意。当晚,王女士发现被鱼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发热,并开始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且被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溃烂现象,紧急去医院诊疗。
 
  经医院诊断,王女士为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疗84天出院。
 
  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王女士认为,其在超市买鱼时受伤,其健康权受到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获赔6.75万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凡麟表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首先,超市承担侵权责任满足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超市未提供专业生鲜捕捞工具或专人捕捞服务,也未尽到警示义务,致使王女士手掌被鱼刺伤,符合法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因此,超市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消费者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王女士自身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亦未向超市工作人员求助,具有一定的过错。鉴于本案损害的特殊性,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范围,不应过高要求消费者的注意义务。故而,王女士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比例。
 
  本案裁判结果既符合立法的相关规定,又平衡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营场所应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主动采取危险防控措施,在合理位置张贴警示标语,指派专人负责具有潜在危险的经营区域,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亦当关注自身安全,在可预测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日期:2024-09-06
 
 行业: 渔业水产 包装材料
 标签: 消费者 塑料 鲈鱼
 科普: 消费者 塑料 鲈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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