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建立统一、完整、闭环的食品生产经营约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以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目的,约见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约谈对象),对其进行提醒告诫谈话,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整改问题隐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线索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风险评估存在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通过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或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食品生产者一年内出现3批次及以上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风险排查或通过风险排查未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责任约谈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线索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风险评估存在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集体约谈。多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相同或类似被约谈情形的,可以组织集体约谈。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任约谈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约谈建议,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约谈工作:
(一)约谈机关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附件1),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约谈机关时,约谈对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列席约谈。
(二)约谈机关分管负责人直接或者委托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根据需要,约谈时可以邀请约谈机关法制机构、执法机构等其他内设机构人员以及专家、媒体记者等参加。
(三)约谈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场,其中一名监管人员负责填写《约谈记录》(附件2)。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约谈机关应当如实记录。
第八条 责任约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通报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
(二)听取约谈对象对通报内容的认识、原因分析及整改计划或措施;
(三)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指导,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有关要求;
(五)对约谈对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排查控制风险提出要求;
(六)约谈对象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九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责任约谈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约谈机关并说明理由,经约谈机关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集体约谈时,个别约谈对象不能按照《约谈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的,约谈机关应当采取书面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约谈。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按照约谈机关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机关;约谈机关为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告约谈对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完成整改后,约谈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约谈的,可以委托约谈对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未按约谈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约谈通知、约谈记录、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应当存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就社会舆论关注事项进行的约谈指导,可以视情对外公布约谈指导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单位的责任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指导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