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4号建议的答复
高军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法合规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大力推进预制菜行业标准化建设、推行预制菜产业合规管理的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我们高度赞同。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预制菜中央厨房模式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一)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规范了预制菜范围。根据政策解读,预制菜范围突出工业化预加工特点和菜肴属性,预制菜应当具备和符合规模化、标准化、洁净化、规范化食品生产加工特点和要求,更好发挥食品工业化优势作用。企业生产预制菜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预包装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要求,加强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的风险管控。考虑到连锁餐饮企业广泛应用中央厨房模式,其自行制作并向自有门店配送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应当符合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
(二)预制菜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鼓励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24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公开征求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拟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单位承担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省卫生健康委依法开展预制菜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二、积极推动预制菜推荐性标准制定
(一)积极参与预制菜国家标准制定。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立项2项预制菜推荐性国家标准。一是《预制菜术语和分类》,规定预包装食品中预制菜肴产品的术语、定义及分类。二是《预制菜加工流通设计指南》,规定预制菜基本模型、供应链协同设计、菜品研发设计、实施指南、餐余处置等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建言献策,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召开的预制菜标准制定讨论会上提供江苏经验。
(二)全力推进预制菜地方标准制定。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标准供给。一是加强标准有效供给。立项2项省级推荐性地方标准:《预制菜通用规范》《预制菜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预计年底前完成审查。二是搭建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建有江苏省餐饮标委会、农产品加工标委会,为我省预制菜生产加工及营销提供有效支撑平台。三是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委托南京工业大学开展预制菜标准体系研究,梳理分析我省预制菜标准现状,提出预制菜标准制定及推广实施意见建议。
三、切实加强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
(一)不断推动预制菜法规政策出台。一是积极推动将预制菜写入《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六十八条从加强全程监管、开展风险监测评估、制定监管措施三方面对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作出规定。二是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在省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于2024年5月印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文件分别从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施风险监测评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标准建设、建设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培育壮大预制菜企业、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创新研发能力、拓展预制菜消费市场、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12方面出台具体措施。
(二)持续加强预制菜生产经营监管。一是规范预制菜生产许可。2023年,与上海、浙江、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发布《长三角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指引》,对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准入进行了规范。二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组织第三方风险排查、开展抽检监测等措施,持续督促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三是指导企业落实贮存和追溯要求。针对预制菜大多为冷藏冷冻食品、对贮存运输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特点,指导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全程温度控制要求。督促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关凭证。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预制菜质量安全。一是指导各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完善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许可审查工作,提高预制菜行业准入门槛。二是进一步加强预制菜生产经营监管,督促企业严把原料质量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格管控预制菜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冷冻冷藏等条件,切实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三是支持农业、工信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预制菜标准研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推进预制菜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研制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