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健全监管机制,强化食用菌从菇棚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有力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号召, 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主动履职,日前办理的一起使用添加剂硫磺熏蒸干制银耳的案件一审宣判。
2023年7月,被告人魏某、林某违法使用添加剂硫磺熏蒸干制银耳,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银耳欲用于销售,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的货物。经检测,查扣到案的熏蒸干制银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0.05g/kg的标准,系不合格产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魏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对魏某、林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撰 稿:第二检察部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