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行政审批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山亭区徐庄镇中心小学自消毒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当事人在区级食品安全抽检中,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亭区春天幼儿园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亭区北庄镇务后小学未按要求留样案
当事人在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时,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亭区凫城镇中心小学(东校区)未按规定留样案
当事人在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时,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八中学第三餐厅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性要求案
当事人在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时,存在加工区域窗户开启时无纱窗、清洗池下水管与下水道未密闭、部分下水道间隙较大、一楼操作间内缺少防蝇措施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防蝇、防鼠设施不全,未按规定做好防蝇防鼠措施的行为,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