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法规处、食品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
为落实总局防范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精神,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经2022 年11月16日省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编号:40-34〔2022〕12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执行。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
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自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风险隐患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进行的核查处置。
第二章企业自查
第四条 企业应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
(一)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二)企业对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企业参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的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定期开展自查,每年自查应不少于1次。自查工作可结合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
生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及高风险类别食品的企业,每年自查应不少于2次。
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更、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季节性生产前,企业应开展自查;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亦应开展自查。
第六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三章自查问题报告
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填写《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报告单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日期、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
第九条 企业在自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一同上报:
(一)新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二)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第四章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自查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现企业报告的问题存在明显问题、漏洞,仍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在食品安全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企业被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风险隐患核查参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三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应当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查。
第十五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
第十七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等核查记录信息及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并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
2.《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
3.《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