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九类食品共13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酒类5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6批次、乳制品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糕点10批次、肉制品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4批次、餐饮食品39批次、粮食加工品8批次、水产制品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调味品1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蜂产品2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豆制品1批次、罐头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丹江口高灯店销售的黄酒,氨基酸态氮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