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为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工作方案》要求,维护网络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食品抽检工作,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
二、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共八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食品的抽检范围和组织实施,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开展抽样检验。市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网抽工作,指导区县局组织实施食品网抽工作。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县食品网抽工作,按规定任务实施市局组织的食品网抽工作。
第二章食品网抽计划,明确了市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全市食品网抽计划。区县局根据市局食品网抽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食品网抽计划,避免重复抽检。食品网抽计划包括抽检对象、抽检范围、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内容。
第三章食品网抽抽样,由买样人员登陆网络平台购买需要抽检的食品,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品信息。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购买样品进行查验,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规范填写网络抽样单,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第四章食品网抽检验,负责食品检验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要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等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进行检验,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食品网抽结果报送,要求承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完成检验结果报送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在复测确认无误后24 小时内限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网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六章食品网抽核查处置,区县局要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网络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复检申请、异议受理和核查处置工作,要督促涉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核查处置中发现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流入外省市,要及时通报生产经营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食品网抽信息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地址链接等,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的风险控制和落实整改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