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21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实施。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国家认监委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2021年7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HACCP体系认证一项认证制度,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进行了整合修订。2023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
三、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9月1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和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支持有业务需求的产地农产品经销商、运输企业或个人,流通市场的农产品经营企业或个人,参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管理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其配套制度包括《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追溯平台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追溯平台追溯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监测、执法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国家追溯平台追溯标签管理办法(试行)》。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主要修订内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海关总署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及注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是指根据多双边协议或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统一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目前一些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对向其出口肉类、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的中国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网站—信息服务栏目查询详细信息。随后,海关总署发布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就18类产品和非18类产品的注册途径、必备文件和后续的审核要求等办事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
2021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提出强化农业生产环节节约减损,加强粮食储存环节减损,加强粮食运输环节减损保障,加快推进粮食加工环节节粮减损,坚决遏制餐饮消费环节浪费,大力推进节粮减损科技创新,加强节粮减损宣传教育引导,强化保障措施等。
七、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明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风险监测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增加食源性疾病相关职责要求,细化了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和会商机制要求,阐明能力建设要求与相关法律责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增加适用范围和工作定位,明确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和地方职责,明确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体系中的定位与职责,调整完善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机制,细化风险评估结果信息发布要求。
八、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食药物质的定义范围,明确了食药物质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要求,为做好对新纳入目录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地方对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报告发现的不良反应等信息。结合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具体规定的3种需要研究修订目录的情形,必要时对食药物质目录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九、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与2016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比主要变化有:明确了难以准确归类的食品品种具体的审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办理的信息化建设;意见稿内容更加简化条理,做到了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效衔接和引用,以及意见稿中各条款间的自引用;明确了不需要现场核查情形表述,对需要现场核查情形进行了修改;对于食品生产许可核查组人员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并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修改了部分办事时限的要求;增加了审查过程中符合性判定的打分原则表述;企业通过审查后的整改时限由一个月修改为20个工作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相关审查内容及分值有所变化。
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
2021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内容涉及推进粮食节约减损、遏制餐饮行业食品浪费、加强公共机构餐饮节约、促进食品合理利用、严格执法监督、强化组织实施等。其中遏制餐饮行业食品浪费包括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完善餐饮行业标准与规范、大力推动餐饮行业自律、开展反餐饮浪费政策效果评估等。
十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办法》主要有以下亮点:纳入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多种检查方式;明确细化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新增随机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细化了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新增对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理及认定;明确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延长检查结果公开时间并明确公开方式;增大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及情形;新增从重从严和从轻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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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2021年我国重要食品法规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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