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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31 09: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1410号)涉及广西的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1410号)涉及我区的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万佳乐商场销售的黄花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隆安县万佳乐商场销售的(标称生产者:/)的黄花菜(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80603035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批号和生产日期:2021-04-09)铅(以 Pb 计)项目不合格。
 
  (二)隆安县万佳乐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隆安县万佳乐商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隆市监处罚〔2021〕97号)
 
  二、隆安县戴玉朱包子店销售的油条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隆安县戴玉朱包子店销售的的油条(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806030361,批号和生产日期:2021-07-24)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隆安县戴玉朱包子店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隆安县戴玉朱包子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隆市监处罚〔202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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