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汤某某等7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公开宣判。
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关某甲等6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至四十万不等。对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坦白、从犯等情节的64名被告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与关某甲通过QQ取得联系后,受关某甲所托,由汤某某联系上线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散装胶囊及外包装,并用化名以狗粮、配件等物品的名义,通过物流发给关某甲。关某甲在收到邮件后,在黑龙江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内,组织被告人关某乙(其父亲)、被告人马某某(其母亲)将散装胶囊及外包装组装成“索丽可0b蛋白秀身素减肥胶囊”“索丽可0b蛋白秀身素减肥胶囊升级强化版”“妙可姿”减肥产品,并带领、组织被告人刘某甲(其妻子)、被告人刘某乙(其岳父)、被告人王某某(其岳母)等人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赵某某、沙某某等人销售,统一由刘某乙利用快递物流发货,销售额高达400多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均在上述被告人处(或下线处)购买、销售涉案“减肥产品”。经检测,“索丽可”“索丽可强化版”“妙可姿”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赵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关某甲非法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及包装,非法组装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关某乙、马某某、王某某明知关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各被告人予以准确定罪量刑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集中体现,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东丰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做好相关法律宣传,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用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