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6月份,冉某自行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从他人处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高达150余万,获利100余万元。林某从冉某处以每瓶450-550元不等价格进货,以1000元左右价格销售给武汉的张某、福鼎的董某某等人,从中获利。
林某某因为嫌冉某邮寄假冒贵州茅台酒至宁德太慢,便邀请冉某到宁德帮助其生产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生产出来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放在其宁德的店铺销售,或销售给董某某、张某等人。董某某以1000元不等价格从林某处购进7482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以市场价2000-3000元不等价格销售。其中,武汉张某共计从林某处购买840瓶,也是以市场价销售。
据了解,2020年11月2日至3日间,公安机关共计从林某、董某某等处查扣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共计2498瓶。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